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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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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总则
为了加强对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防止和减少职业病,特制定本办法。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眼面部防护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GBT38144-2019)。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
定义
职业病防护设施:指为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身心健康产生影响而设置的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技术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除尘设施、通风设施、排毒净化设施、减震降噪设施、防暑降温、防寒、防辐射等以预防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的防护装置。
本办法所称应急设施是指酸洗、黑化、晒图等场所布设的洗眼器和各单位配备的应急药箱。
洗眼器是指包括生活水输送管道、输送管道阀门、下水管道以及成品洗眼器等的总称。
应急药箱是指装有急救或常用药品及消过毒的纱布、绷带的箱子。
职责
安环部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管理与运行有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大修、改造方案论证和验收。
负责将职业病防护设施大修及技术改造纳纳入股份公司年度设备大修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在对生产设备等进行检查时,同时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并纳入到对单位设备管理考评中。
负责将职业病防护设施技术改造纳入公司年度技术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拥有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保。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
职业病防护设施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等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竣工验收时,施工安装部门应当提供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施工图纸资料;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项目决算;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使用维护说明书;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竣工后,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上级部门和工会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资产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并长期保存。
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台账(见附件1),并报安环部备案。
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并每月对设备设施进行一次清擦、清扫等保养,保证设备设施附件、风罩、密封装置、防护罩等可靠有效,强酸、强碱等强腐蚀性作业场所的通风管道,应当定期更换,如实填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检查、维修、保养记录(见附件2)。
单位应将生产设备附属的吸雾装置纳入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定期更换吸雾棉,并如实记录。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单位应当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以及设备设施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设备设施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操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单位接到报告,应当立即检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
因应急等原因需要移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在应急解除后,应当立即恢复防护设备设施,防尘的密封设施不得损坏和减弱。
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发生变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应当随作业场所同时搬迁。原防护设备设施不能满足新作业场所防护需要的,应在场所变更前对防护设备设施进行重新设计和配备。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超大型工业节能风扇管理
各单位应对超大风扇建账、编号管理,指定超大风扇管理责任人,并将编号和管理责任人标识布设在风扇电气控制箱上。使用超大风扇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对超大风扇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进行维修。
各单位应建立超大风扇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视板布设在风扇电气控制箱附近醒目位置。
超大风扇的制造商、经销商应具有相应的法定资质,采购单位负责审核供应商的资质。
各单位必须按照超大风扇安装说明安装超大风扇,不得改变安装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超大风扇结构,不得私自修改超大风扇运行参数。
启动超大风扇前,操作人员应事先目视检查超大风扇电气控制箱和扇叶有无异常,确认无可见安全隐患方可启用。超大风扇运转中出现异常声响或震动,超大风扇附近人员应立即关闭风扇电源开关,并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进行维修。
需在超大风扇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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