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手册印刷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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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暨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座谈会材料之四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手册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201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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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引用条款

一、从业经历

二、机构人员

(一)机构人员第五款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六十二条

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揭煤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

(三)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四)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五)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

(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

(七)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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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矿安全规程》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三、系统设施

(一)系统设施第一款

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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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

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三条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二)系统设施第二款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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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至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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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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