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广东省东莞市地方财政荔枝气象指数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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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广东省东莞市地方财政荔枝气象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荔枝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及其他具有保险利益者均可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凡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荔枝(以下简称“保险荔枝”),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在广东省东莞市辖内种植;

(二)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

投保人应将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荔枝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荔枝由于下列气象灾害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强降水:当约定站点观测的单日降水量≥100mm或连续2天(含)及以上日降水量≥100mm;

(二)大风:当约定站点观测的日最大风速达到7级(13.9米/秒)(含)以上。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气象数据以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气象监测站数据为准。气象监测站仪器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失真或缺测时,采用投保时约定的备用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

(二)因保险责任列明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三)因保险责任列明灾害导致的、但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所得的损失;

(四)各种间接损失。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荔枝的每亩保险金额为50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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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荔枝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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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开户银行及账号;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荔枝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九条本合同的赔偿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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