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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食安办建设与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设标准和工作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市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园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办厅字〔2019〕4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3.2

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3

食品安全委员会

2

简称食安委,指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等。

3.4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简称食安办,指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5

食品安全协管人员

简称协管员,指协助负责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信息员、网格管理员以及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聘任的协助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等。

4组织体系

4.1组织架构

a)乡镇(街道)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简称“食安委”),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兼任)主任,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负有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教育、公安、卫生、财政等管理职能的部门或内设机构。政府应根据机构改革或人事变动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b)乡镇(街道)食安委下设办公室(简称“食安办”),负责食安委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担任(兼任)主任,食安办所在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食安委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兼任)副主任。食安办可设在乡镇(街道)内设机构中,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下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食安办指导。

4.2管理网格

a)合理划分食品安全管理网格,明确网格管理责任人。

b)制定村(社区)食品安全责任制清单,清单应体现工作职责、督查考核、奖惩措施等内容。

4.3人员队伍

a)乡镇(街道)食安办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每个乡镇(街道)食安办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常住人口4万以上的乡镇(街道)食安办应配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较多或任务繁重的乡镇(街道)应适当加强人员力量。

b)村(社区)应配备食品安全协管员,人员数量符合工作需求。原则上2000人以下的村配备1名协管员,2000人以上的村配备2名及以上协管员;1万人以下的社区配备1名协管员,1万人以上的社区配备2名及以上协管员。协管员在乡镇(街道)食安办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职责。协管人员要具备适应食品安全岗位要求的基本能力。

c)鼓励乡镇(街道)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任食品安全协管人员。

4.4社会共治

3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

a)的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b)搭建各类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共治的平台。推动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食品安全共督共管,在辖区内组建热心公益事业、了解食品安全知识的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服务站或志愿者服务站。

5责任体系

5.1党政领导责任

a)认真贯彻党政同责要求,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明确领导班子的食品安全责任,形成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相应负责的食品安全领导工作格局。

b)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召开专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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