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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护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市学生申诉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57号),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学生对同一处分(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机构组成

第五条?学校成立护理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院务部、党建思政部、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部、后勤保卫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院)系负责人、法律专业人士、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组成总人数为奇数(共计13或15人)。其中,教师代表1-2人,学生代表2-3人。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院务部。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诉书进行登记和资格审查,汇总材料;负责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受理或驳回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对重大申诉事件组织听证会、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决定受理或驳回学生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

(三)审查原处分(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形成学生申诉复查结论,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纪律: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驳回学生的申诉;

(二)无正当理由及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延期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决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有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泄漏当事人隐私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与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条申诉人、申诉委托人及其他人员都可直接向学校职能部门检举揭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申诉条件及范围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由本人提起。

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学籍等处理决定;

(二)停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起申诉,由学校作出复查决定;对学校复查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学校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可以向申诉处理机关(市教育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四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资格审查、复查核实、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的生效等五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五条?学生对学校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处分(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提起申诉;口头申诉的,学校应当书面记录。

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学号、班级及其它相关内容)、申诉事实、理由、要求、申诉人的联系方式、签名(或盖章)及提交申诉书的日期等内容,并附上处分(处理)决定的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据等材料。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应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复查核实,根据复查意见,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决定,并出具复查决定书。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决定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延长以一次为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处分(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对在申诉时限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予以受理并立即开展工作: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认为原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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