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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是指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助学项目,用于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校内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职责

第四条?成立护理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学生工作分管院领导任组长,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党建思政部、学生工作部、审计部门、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党组织负责人为成员。工作组职责为全面领导、监督助学金的评选与发放工作。

第五条?校内助学金评审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系部主任为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开展校内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和研究制定校内助学金评审工作制度。成员: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人员、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资助人员、各系部学工组长(学工办主任)。

第三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校内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三个档次:一档2500元/生·学年;二档2000元/生·学年;三档1500元/生·学年。此资助标准为暂定标准,将随国家助学金标准调整而调整,校内助学金一档标准与国家助学金三档标准一致。

第七条?校内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学校;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纪律处分;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不使用与自己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不进行高档消费;

第八条?原则上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不再申请校内助学金。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申请程序

第九条?每学年学校根据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困难认定学生人数,下达名额分配到各系部,一档助学金名额占助学金总名额30%,二档助学金名额占助学金总名额50%,三档助学金名额占助学金总名额20%。

第十条?申请程序

(一)学生自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填写《护理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至辅导员。

(二)班级评议。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审。

(三)系部评审。系部成立系部评审工作小组,对本系申报学生的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结果在全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学生的申请材料、系部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四)学工部复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各系部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校内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审议。

(五)学院审定。校内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对各系部评审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学院当年校内助学金发放名单。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校内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每学期发放5个月。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校内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金准确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校内助学金发放期间,对已获得的在校学生,发生因故死亡、休学(含入伍)、转学、退学、出国或受任何学院纪律处分等情况时,系部要及时反馈至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及时予以停发。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内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况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对已发放的违规资助资金由责任人负责追缴,若未及时追回将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获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校内助学金资金;

(三)对校内助学金资金进行二次分配;

(四)截留、挤占、挪用校内助学金。

第十五条对校内助学金评审工作异议的处理。

(一)在系部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系部认定工作组在1个工作日内调查、回复或重新初审。

(二)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公示期内存在异议,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调查、回复或重新复审。

(三)对上级部门要求回复的异议,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调查和回复。

(四)对公示期过后校内存在的异议,原则上由系部或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调查、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除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原则问题外,对评定结果一般不予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护理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

护理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系部/专业/班级

学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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