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管理制度汇编.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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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管理制度汇编

编号:

审核:

审批:

修改日期:20xx年7月

目录

1、关于公司员工休假的有关规定(2)

2公司招聘员工的规定(6)

3、关于休假问题的补充通知(8)

4、公司员工工作调配审批程序(试行)(9)

5、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11)

6、公司员工待岗、离岗、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的有关规

定(15)

7、关于员工学习深造有关问题的规定(20)

8、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2)

9、关于中层干部竞聘上岗的试行办法(23)

10、关于对富余人员实行待岗管理的试行办法(27)

11、关于聘用技术岗位人员的试行办法(30)

12、关于待岗、离岗员工管理办法(试行)(35)

关于公司员工休假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公司三项制度改革,并保证其顺利实施,结合我公司新的

用工管理和工资分配制度的实施,使其在操作中更加具体规范,现将休假等有关

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休假管理

(一)、事假:

1、员工因有事需请假,在三天以内者,由所在单位批准;超过三天以上者,

应书面申请请假事由,经班组和所在单位领导根据生产或工作实际情况批准后,

到人事教育部办理请假手续。

2、员工请事假时间,最长一次不得超过三十天(含三十天),个别情况特殊

者经批准适当延长。对于个别员工弄虚作假,请长假外出搞个体经营或打工,一

经查明,公司将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书》有关条款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

同。

(二)、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正常工作需休病假者,须经公司医院

诊断后,出据病休证明。病休证明时间值班大夫每次最多不超过三天。超过三天

以上(住院者除外)或需到外地医院治疗者须经医院院长签字批准,出据转院手

续,经所在工作单位的领导批准后,到人事教育部办理请病假手续

2、员工因事外出或出差患病,不能回公司医院治疗者,须持有当地乡级以

上医院出据的急诊或住院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理。

3、根据《劳动法》和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

际工作年限给予6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①、实际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②、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③、公司员工非因工致残或因病休假超过上述医疗期规定,公司将根据《劳

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

疗期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劳动部发(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

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产假:

1、女员工休产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即休假时间为正常产假

90天,难产假或双胞胎另加产假15天,休假时间产前产后合并计算。

2、根据《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

3、除上述规定休产假时间外,公司不再延长产假时间。

(四)、探亲假、婚假、丧假:

1、根据国发(1981)36号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和

劳总薪字(80)29号文规定,员工休探亲假探配偶的为每年一次,每次30天;

未婚探父母的为每年一次,每次20天;已婚探父母的为每四年一次,每次20

天,探亲假另加路途为3至9天,最多不超过9天。

2、员工结婚,婚假为3天,晚婚者另加晚婚假15天。

3、丧假假期为3天,异地居住者加路途时间为3至9天,最多不超过9天。

二、休假工资待遇:

1、工人(指执行日工资的员工)休事假在30天以内(含30天),休假期间

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停发,辅助工资照发,效益工资按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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