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条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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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目录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壹般规定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壹般规定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于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关联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关联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

县级之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壹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壹监督管理。

县级之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和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壹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壹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于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关联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壹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于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方案,且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于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于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之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和旅客于同壹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且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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