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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1

第一条为进一步稳定提高分公司产品质量,规范分公司质量管理,落实质量

管理责任,防范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和

《自贡分公司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等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分公司实际,制

定本问责制。

第二条本问责制问责的适用范围,是指分公司对各处室部门、生产中心、盐

矿发生的质量责任其相关责任人、管理者实施的问责管理。

第三条凡发生一起特大质量事故造成公司利益损失严重

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分公司主要责任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制,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不适用本问责制。

第四条本问责制遵循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本问责制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基本

方针,努力构建部门依法监管、中心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监督的工作新格局,

逐步形成质量管理自我约束、依法加强、不断完善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班值长、责任人员进行

问责,处以10-100元罚款。

(一)部门无人员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的,处罚部门(中心)负责

人20元/次,未参加人10元/次;

(二)发现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不上报、不采取措施的,处罚直接责任人

20元,管理人员5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三)不按分公司规定要求开展质量培训学习或质量培训学习无记录的,处

罚直接责任人10元,质量管理10元,单位负责人20元/次;

(四)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不听劝阻未发生事故的,处

罚责任人50元;

(五)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发出整改通知,未按时、按规定要求完成的,处罚

管理人员2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第七条违反分公司质量管理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发生质量事故,有

下列情形的,对相关领导、管理人员、班值长、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对直接责任人按2%的经济损失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班值长、管理人员、单

位负责人按100-800元进行处罚;

(二)在销区因产品质量导致销区市场销售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退出市场(未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按1000元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班值

长、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按50-500元进行处罚;

(三)因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单位处罚的10%进行处罚,或

调离原岗位。对负有责任的班值长、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按50-500元进行处

罚;

(四)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

人按1%的经济损失进行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班值长、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按

50-400元进行处罚。

第八条产品添加剂不符合产品质量管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领

导、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食用盐产品添加剂、卤水处理剂采购部门必须按照采购程序到具备生

产资质厂家进行药品采购,违规操作,对主管部门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对

采购人员处罚200-800元;

(二)药品入库,库管人员应做好入库产品外观质量检查并通知专业部门进

行抽样检验,违规操作,对责任人处罚20元/次;

(三)药品检验部门接检验通知不进行药品检验的,对责任人处罚20元/

次;

(四)药品发放应按领料单品种、数量进行发放,违规操作,对责任人处罚

20元/次;

(五)药品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定进行药品配制,并做好药品使用记录,

违规操作,对责任人处罚20元/次。

第九条卤水处理质量指标应符合分公司质量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班值长、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一)原卤,由主管部门每旬进行抽查,质量指标未达到公司质量要求,处

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4元/项/次;

(二)精卤,由主管部门每班进行抽查,质量指标未达到分公司质量要求,

处罚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班值长、管理人员2—4元/项/次;

第十条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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