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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平安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平安和寄递信息、寄递物品平安,维护

用户和寄递企业的合法权益,标准寄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邮政法》、《山东省邮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寄递平安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

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

运输、投递等环节。

本方法所称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

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局部环节活动的单位,包括邮政企

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

第四条寄递平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

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政府

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视的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平安管

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寄递平安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相关

部门配合邮政管理机构做好寄递平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寄递平安管

理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海关、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视管

理、工商行政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寄递平安

管理工作。

第七条用户交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

品的规定,如实填写寄递物品详细信息,不得通过寄递活动危害国-

家-安-全、公共平安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寄递企业是寄递平安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寄递平安承

当主体责任。

寄递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寄递平安第一责任人,对本

单位寄递平安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寄递平安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寄递平安规章和操作规程,开展寄递平安标准

化建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寄递平安教育和方案;

(四)保证寄递平安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五)催促、检查寄递平安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寄递平安事故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寄递平安事故。

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寄递平安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寄

递平安管理人员,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寄递企

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寄递平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

的寄递平安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的企业,被加盟人对加盟人负有

平安管理责任。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寄递活动的被加盟人应当在本省设立省

级网络寄递平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协调本网络寄递平安等相关

工作,并向省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寄递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处理中心、分拨中心以明显

方式公示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收寄验视制度、平安操作规

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平安标识等内容。

第十二条寄递企业应当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制定收寄验视操作方

法,并报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寄递企业收寄物品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

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类别、数量、重量

等;对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不能确定平安性

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平安证明。

用户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绝验视或者拒不提供平安证明

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第十三条寄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规定禁止寄递

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

寄递企业对已经收寄的禁止寄递物品,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

对其中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

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不需要没收、销毁的,寄递企业应当与用

户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对在寄递过程中发现武器、弹药、毒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重大危害

性禁止寄递物品的,寄递企业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的同时,应当在

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落实平安教育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

次寄递平安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检验检疫等部

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寄递企业平安教育培训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寄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

递等环节实行平安监控,防止寄递物品在寄递过程中缺少、丧失、

损毁。

监控设备应当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

天。

第十六条寄递企业的处理中心、分拨中心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

准、具备透视探测功能的平安检查设备,对寄递物品进行平安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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