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华泰人寿华泰新金鼎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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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新金鼎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华泰新金鼎年金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

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该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

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泰新金鼎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

指合同的被保险人。

关于分红型保险产品

分红型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

配的人身保险产品。分红型保险产品除具有基本保障功能外,保险公司每年还根据分红保险业

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即客户可以与公司一起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但红利的分

配是不确定的,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

我们的分红保险账户主要投资于债券、大额协议存款、股票和基金等,投资兼顾收益与风险,

追求长期的稳定增长。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日)至75周岁

保险期间:10年、20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3年期交、5年期交、10年期交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从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至合同保险单满期日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含),

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生存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

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合同的期交保险费

×已经过并实际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

额重新计算。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

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

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

现金价值。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自您签收合同之日(含)起,有15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阅读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办理书面申请解除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您支付了相当

于合同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了本公司,您解除合同还需取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同意,合同

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之日起效力终止。我们自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合同效

力终止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红利及红利分配

我们的分红保险采用两差分红,红利来源是利差益和死差益。利差益为公司分红保险实际投资

收益优于预定投资收益产生的盈余;死差益为公司分红保险实际理赔支出优于预定理赔支出产

生的盈余。

我们每保单年度以现金红利的方式进行红利分配,也就是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您。

我们的红利分配无终了红利。

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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