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华泰人寿新财富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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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富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新财富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为万能型产品,结算利率超

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新财富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

指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保险费,转入保险费,追加保险费

产品基本特征

一、运作原理

万能型保险产品是一种具有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单独保单账户,且保单账户价值提供最低收益保

证的人身保险。与普通型保险产品相比,万能型保险产品具有费用透明、结算利率公开、资金增

值等特点。

保险公司为投保人设立单独的个人账户,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进入个人账户。

保险公司按照投资专家制定的投资策略,将资金配置到各种投资工具中,并对个人账户中的资

产价值进行核算。

保险公司为万能型保险产品设立最低保证利率,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二、主要投资策略

我们万能账户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股票、基金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债权计划等。

三、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较大者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累计所交保险费-(累计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累计生存年金领取)。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生存年金

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与我们约定生存年金的领取方式、领取时间和领取比例,并在保险合同

上载明。

合同生效满5年后,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约定的领取方式、领取时间和领取比例给付

生存年金。

每个保险单年度的生存年金与部分领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累计所交保险费的20%。(有关部分领

取的费用及规定,请参照合同5.7退保费用、5.8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累计所交保险费指合同一次性交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除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

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

金价值。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犹豫期

自您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5日(含)的犹豫期。请您认真阅读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

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办理书面申请解除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您支付了相应

于合同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了本公司,您解除合同还需取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同意,合同

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之日起效力终止。我们自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合同

终止时合同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险费的交纳

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以下三种:

1.一次性交保险费:

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转入保险费:

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3.追加保险费:

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向我们交纳追加保险费。您申请追加保险费须符合申请当时我

们的规定。

效力中止

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结算个人账户利息。

效力恢复

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应付

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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