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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责任

摘要

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对个人信

息有侵犯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

典》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

能认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因此,原则上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犯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样如此。无论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我国

的立法方面,都存在着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

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争论。在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科技

走进了我们所有人的生活,但是我们在享受科技飞快发展带来的便利

的同时,身边也随时附带者科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个人信息权这在

很久之前是很难听到的权益,人们根本不知道这是什么权益并且能用

它干什么。但是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每个人都有个人信息的隐私,同时利用我们的个人信息可以代表我们

做各种个样的事情,与之伴随的就是个人信息的盗用、窃取行为不断

发生。在非法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很多不法分子窃取他人个人信息权

益以获得非法利益,很多公民因此遭受损失。本文以《个人信息保护

法》69条为依据,对上述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以期促进我国法

律对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保护,从而更好地解决此类侵权纠纷。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侵权;保护

(一)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即根据法律规定由谁来承担责任。归咎的

事物,即侵权责任的起因,或判决将造成损害归咎于个人的法定理由。因此,归

责事由与损害关系密切,如果无损失,则无责任,而归责事由则是损害承担的主

体。我国民法明确规定归责原则,正确界定侵害与损害、绝对请求权与损害之间

的界限。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只有在法定

条件下才能认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因此,原则上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犯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样如此。《民法典》出台后,将之前不合理的规定修改为

“过失致人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和“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同时,修改了侵

权责任法中的“侵犯他人民事权利”和将其修改为“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在此

基础上,明确了“侵犯”与“损害”的界限,以损害为前提,使人们认识到:过

失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法律对无过错责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例外

情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因侵犯他人信息权利而造成的损害,应

当按照过错推定原则予以进行赔偿,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不存在过错,则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信息权益侵犯构成要件主要有:信息处理行为对个人信息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信息处理者有过失行为。公民因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而遭

受的损失,不管是财产损失还是精神损失,都可以根据个人损失或个人信息处理

人员获得的利益来决定,如果无法查明,法庭将根据事实对赔偿金额作出判决。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69条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因

《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过错推定责任适用于侵权行为,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侵犯个人信息权利损害赔偿方面,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被侵权人即公民必须

证明侵权人即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过错行为。由于信息处理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

复杂的技术性,在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个体信息处理者在信息、技术、资

金等方面处于不平等、不公平的地位,难以判断其在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行

为,因而难以提供证据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明确了“侵犯”与“损害”的界限,

以损害为前提,使人们认识到:过失责任是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法律对无

过错责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例外情况。因此,过失责任是不能适用的。有学者

提出,有关部门有义务去保护个人信息,应当惩罚侵权人,这样一来受害人则可

用此作为证据。但是,任何监管机构都不能无法及时地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罚,因

为每天信息处理量巨大,监管机关不可能一发生问题就能及时立刻做出处理,这

在当今的技术条件及人力资源条件下,这种情况是不现实的,只能期待在科技发

展的将来,监管处理的时效越来越快,但这在现在显示是做不到的。如果没有处

罚行为,受害者就无法证明其行为对自己进行了侵权。如果无过错责任适用于侵

权行为,其后果将十分严重。由于个体信息处理者的类型和使用场合的差异不同,

使得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过错推定责任才能

保障当事人的信息权利和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举证责任和举证负担,使信息处

理方能够接受并且免责。这其中的区别,也是毫无道理的。首先,在现代社会中,

个人资料处理大多采用电脑技术,《个人资料保护法》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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