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大全通用7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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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大全(通用7篇)

公司章程(完整版篇一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x修订)的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

改:

一、原文第五十四条增加:

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的比例。在召开股东大会时,

除现场会议外,积极创造条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否则,视为无效票。公司股东

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公司还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

理。

二、原文第七十八条增加:

四、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

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

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

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

过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五、公司在发布关于审议本条第四款所列事项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

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并在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

六、公司在公告关于审议本条第四款所列事项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

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

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款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

三、原文第一百一十一条(二)修订为:

(1)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2)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3)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4)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事项作出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四、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加: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五、将原文一百五十四条修改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有关董事的资格和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六、将原文第一百五十五条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修改为: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

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

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

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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