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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管理办法根
根据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和**省有关职称评聘和岗位设置管
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促进医院发展,经医院院长办公
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和完善医院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制度,规范评聘
管理程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实行评、聘两条线原则,坚持按
需设岗,按岗聘任,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在专业技术职称
系列范围内及岗位设置的基础上进行聘任。
第二章专业岗位设置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
在省人社厅下达的岗位数额内,按照床位数设置合理的专业技术
岗位。
第四条专业技术岗位设量原则:
一、50张以上床位设量2名正高,4名副高。
二、30-50张床位设置2名正高,3名副高。
三、30张以下床位设置1名正高,2名副高。
四、未设病床科室及医技科室根据医院总体岗位设量比例设
置: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总专业技术岗位比例30%;
(二)正高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36%,副高占高级专业
技术岗位比例64%;
五、护理专业的岗位按省卫计委《**省医疗机构护理专业高
级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六、国家级重点学科(专科)可增加岗位:
(一)有病床科室可在原岗位设量的基础上增加1名正高,
1名副高岗位;
(二)未设病床的科室可在原岗位设置比例的基础上上浮
20%O
七、省级重点学科(专科)可增加岗位:
(一)有病床科室可在原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增加1名副高
岗位;
(二)未设病床的科望可在原岗位设重比例的基础上上浮
10%o
八、其他科室(专业)的岗位根据具体情况设量。
第三章职称评审
第五条必须在单位岗位限额内根据专业学科岗位设置需要申
报评审,没有岗位限额及设置编制的不可申报。
第六条申报推荐工作以临床一线医疗人员为主。高级职称晋
升人数应以学科岗位编制设置为依据,以主要及空缺岗位的临床
医学专业优先推荐申报。
第七条申请晋升高级职称的人员申报评审专业必须与现从事
专业相符,不得跨专业申报。经批准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在一线工
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医院不予推荐申报高级专业职务。
第八条申报护理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是在临床一线岗
位从事护理工作,并严格按照岗位职数要求推荐,每年申报人数
不超过全院晋升人员的20%o
第九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的晋升,在学科技术发展需要,
或现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因流动、退休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
再做推荐申报。破格晋升人员根据本专业岗位设置编制数额推荐
申报。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任低一级职务以来,必须履行工作岗位
职责,重实践,能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具有一定的理论水
平、专业技术技能,注重平时考核成绩(以相关部门备案为准),
凡达到晋升条件的人员要提交个人申请,人力资源部组织有关部
门联合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全院范围内公示后上报。
第十一条鼓励更好地总结临床经验,在开展新技术的应用中
积极探索开展课题研究、开发。经医院确定立项后,充分发挥两
个效益,获得科研成果后,可作为申报评审的条件之一。与本人
从事专业无关联的课题成果视为无效。窃取他人成果者,一旦发
现,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
第十二条任低一级职务以来,本人作为第一作者和执笔人(以
学术刊物署名和标准为准),至少在国家刊物全文发表一篇以上,
省级刊物全文发表二篇以上论文,可作为评审条件之一,非本专
业论文在申报中一律无效,本人不是第一作者或在增刊上发表的
论文不作参考。
第十三条任中级职务以来,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一律不得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卫生技术人员任中级职务以来,未完成支农任务或
不属于免于支农条件的人员,不得推荐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的评审。
第十五条申报评审卫生及中医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自聘任中级职务以来应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
三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一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对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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