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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少儿传染病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73251202104295658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时未满十八周岁(不含)的自然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父母。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保险单载明的少儿传染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医疗保险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少儿传染病后因该疾病支出的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其中,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投保人和保险人分别约定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有社保:被保险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且在申请理赔时已经从基本
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2.无社保: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未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或没有从基本
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中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罹患少儿传染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家长陪护津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少儿传染病后需要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以及保险单载明的家长陪护津贴日金额计算并给付家长陪护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为一百八十天。
(三)住院伙食津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少儿传染病后需要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以及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伙食津贴日金额计算并给付住院伙食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为一百八十天。
补偿原则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遵循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除本产品之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前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可能或已患有少儿传染病的;
(二)除续保外,自保险期间开始后至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前,被保险人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可能或已患有少儿传染病的。
第七条对于保险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金额、免赔额与给付比例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人不予赔付的金额。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额、家长陪护津贴日金额,住院伙食津贴日金额、免赔额与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续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本保险产品遵循不保证续保条款: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等待期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如未载明的,则默认为15天。
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责任的,无等待期。
如为连续不间断续保的(同一被保险人连续在本保险人处投保本条款为基础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衔接不中断),从第二期保险合同起的连续不间断续保保险合同不适用等待期。
若保险合同未连续不间断续保,则需重新适用等待期。
缴费方式与宽限期
第十二条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全额支付保险费,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若投保人选择分月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月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月对应月份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若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在应付之日交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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