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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
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
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适用的法
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
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
【参考结沦】
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
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
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
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
仍是中国法人。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
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故本案
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
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
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A商收到B商承诺
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试问:
(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
(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
效。本例B商5月6日上午作出承诺,A、B两商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
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A、B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按公约规定,一项发价在被发价人
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本案A商作出撤销要约通知前,B商已作出承诺。所以
A商撤销要约不能成立,B商承诺于5月8日下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成立。
3、A市于某年通过决议要求B市供水,但此项决议却未送给B市。B市通过某种途径
取得决议副本,并致函A市拟正式签定合同。但此时A市议会已通过了撤销上述决议的
新议案,因此B市控告A市违背合同,其理由是A市的决议是要约,B市的复函为承诺。
试析B市理由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中方在1992.6.27至1992.7.17期间
的数份电报构成有效要约,荷兰方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来电做出承诺,该承诺通知
对要约有添加和补充,但非实质性的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中方毫不迟延地反对其
间的添加和补充,合同就不能成立。然而,中方1992.7.26的去电称货物已售出,这
就不是反对荷兰方对要约所作的非实质性的添加和补充,不符合《公约》第九条第2
款的规定,所以双方之间合同成立。
4.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
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
时正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正送达香港A
商行。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
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A商行的电报于22
日上午11月20分送达B公司。试问:
(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公司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号的发盘?为什么?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为什么?
答: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公司不能撤销10月20日的发盘。因为撤销通知在受盘
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后才送达受盘人,该撤销无效;A公司的发盘经B公司的有效接受,合
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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