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管理规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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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

为了维护**小区(以下简称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

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

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将结合本

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由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来制定本规约。第一

部分物业的使用第一条(业主、使用人权利与义务)

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

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享受相应的

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住宅小区内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未销售的物业,其共用部分应

当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条(相邻关系)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规

约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

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噪音、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

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使用原则)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

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垃圾投放等管理制

度和约定,不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

为。

第四条(物业装饰装修)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

修物业:

(一)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

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

修的禁止行为;

(二)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会同装

饰装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包括签订施

工消防安全承诺书,严格执行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三)如实填写《房屋装饰装修(零星施工)登记备案表》,随

附房地产权证、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交至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

处);属于使用人装饰装修的,还需另附租赁合同、使用人身份证复

印件和业主授权文书。同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施工单位和

施工人员的出入凭证,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出入小区施工工具、

装饰装修材料的查验记载。

(四)在装饰装修房屋期间,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房屋

情况的现场巡查;

(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

用部分;

(六)施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

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

假日(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敲、凿、

锯、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装饰装修作业的,

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移装、拆改;

业主、使用人在装修住宅中,应预留共用设备的检修孔,方便共用设

备的维修;

(八)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

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九)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

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物业转让、租赁规范和违规行为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尊

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

的合法权益,并履行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

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

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

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通讯方式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

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

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

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

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最小出租单

位、最低承租面积和租住人数限制等相关规定。业主、使用人不得将

房屋用作集体宿舍出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

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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