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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的年限
商标的使用有什么年限吗?商标的使用有什么方法推荐吗?一起来
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商标使用的年限”,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
要的。
商标使用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时效性,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
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
护。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
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
数是十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
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
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
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标使用有哪些方法
第一、在商业经营环节中,商标的使用涉及与商品的制造直至商
品销售有关的所有环节,既包括原材料的提供标识的制作、产品的加
工、拣选等制作产品的商品初级阶段,也包括商品的再包装(修饰性)、
仓储、运输、销售等实现产品转化为商品的成型阶段。
第二、在商标表现形式上,商标的使用不仅指直接在商品上或者
商品包装物上标注或者贴附商标,还包括为销售商品而开展的必要的、
辅助性交易活动所使用的物品,比如合同、帐簿、商品交易文书等,
同时,还包括为推销商品做出的所有努力,比如商品广告宣传、商品
展示。
第三、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真实使用,还包括
通过商标使用许可等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即他人被授权使用注册人
的商标的行为,视为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行为。
第四、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商业性使用。商业性使
用行为不仅包括商业经营中的赢利性行为,还包括为树立商标形象、
树立与商标关系密切的企业形象所做的非赢利性行为,比如以商标命
名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比如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等。
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届满后对库存产品如何处理?
由于现行法律对这一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在商标使
用许可期限届满后,库存产品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若商标使用
许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依约定处理;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未明确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精神予以灵活
处理。
一、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民事领域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与政治国家相
对的私法关系中,无论是设定权利还是设定义务,都完全取决于民事
主体自由意志的基本法则理念。在知识产权领域,也同样实行意思自
治。只要不违背国家强行性法律的规定,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权利、
自由设定义务。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如果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明确
约定在许可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内,被许可人可以销售库存产品,
那么被许可人就有权销售库存产品;反之,被许可人则无权销售库存产
品,若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库存产品则构成商标侵权。
二、合同没有约定的,依不同情形,不同处理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法律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几乎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一内容几乎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
治。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这一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当事人
对许可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能否销售库存产品几乎没有什么约定。
若合同中对库存产品问题没有约定,许可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能否
继续销售库存产品,继续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在这种情况下,
有必要进行法律解释,运用利益衡量的科学方法,综合平衡各方面的
利益关系,针对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处理。
法律实际上就是对现实生活中各种利益冲突进行妥当的协调,解
决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他人、社会、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
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梁慧星说,法是为解决社会现象中发生的
纷争而做出的基本准则,成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纷争无论从何种意义上
都是一种利益的对立和冲突。法律公平与否,取决于利益平衡与否。
利益衡量理论是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
于上世纪60年代在《法解释的理论与利益衡量》中提出的。该理论主
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
在处理两种利益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
益更应该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律应用处理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
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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