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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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BDA

产品说明书

投保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624小时全国统一客服专线:4008161688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给付

本合同年金分为A、B、C三个品种,分别简称BDAA、BDAB、BDAC。

BDAA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BDAB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BDAC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被保险人按月领取年金,每月领取金额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我们将继续给付年金予其身故受益人。

本合同年金领取期间为二十年。二十年期满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以单利百分

之五累计的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故、全残保险金、年金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

及红利均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二、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

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三、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红利分配政策遵从公

平性、一贯性和稳定性原则,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

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证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红利分配额度的70%。

产品的红利来源是死差、费差、利差、其他来源中的一项或多项,即来自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优于死亡率、费用率、

投资收益等定价假设中的一项或多项的盈余或部分保单利润释放。分红保险投资组合由现金、存款、国债、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可转企业债、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以及其它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的投资工具组成。

本合同分配的红利,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以现金红利累积生息的方式进行分配,累积红利在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

者首期年金领取日一次性分配;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后,以现金的方式直接分配年度红利。

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2-6

四、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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