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现场检查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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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现场检查指南

一、适用范围

重庆市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单位(以下简称“核技术利用单位”)实施辐射安全与防护执

法检查。

二、职责分工

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

的执法检查。

2.移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活动的执法检查由使用地生

态环境部门负责。

3.废旧金属熔炼企业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执法检查由

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三、执法检查方式和频次

执法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可采取查看在线监测数据、查询国家核技术利用监管系统、

报送资料审查、电话询问等方式。

执法检查频次按照风险大小差异化原则,将核技术利用

单位分为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对

于不同监管对象规定不同检查频次:

1.一般监管对象:医用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工业Ⅱ类、

Ⅲ类射线装置利用单位、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场所、销

售单位,原则上连续5年内至少检查1次;

2.重点监管对象:固定式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工业

加速器利用单位,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原则上每年检查1次;

3.乙级以上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场所原则上每2年检查1

次.

4.特殊监管对象:移动式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原

则每年检查2次。

同时,可结合以往监督检查情况,根据各被监管单位的

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对相对管理较差的单位适当增加

检查频次,对相对管理较好的单位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

于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但未开展相关活动的单位可适当减

少检查频次。

四、现场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一)相关要求。

检查人员应配戴个人剂量计、辐射剂量监测仪及其他必

要的防护设备。

(二)检查要点。

1.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是否变更,如有:变更登记之日20个工作日后是否办理

许可证变更手续;是否改变或超出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

围,如有:是否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是否新建、

改建、扩建生产、使用设施或者场所,如有:是否按原申请

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如超出:

是否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否有新建、改建、扩

建使用设施或者场所,如有:是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验收,如是:是否向社会公

开了验收报告。

4.退役:是否有(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非密封放

射性场所)场所退役,如有:是否通过退役环评审批/备案,

如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退役终态验收,如

有:是否向社会公开了验收报告。

5.放射源:是否有放射源进出口,如有:放射源的进出

口审批档案是否齐全;是否有放射源的转让,如有:转让审

批或备案档案是否齐全;增减放射源是否办理副本增减项;

是否有废旧放射源的返回或送贮,如有,返回或送贮备案档

案是否齐全。

6.监测:是否每年开展辐射工作区域和环境辐射水平测

量,监测结论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自行开展监测,监测仪器

是否经过比对或刻度。是否每个季度对辐射工作人员开展个

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

常的,是否立即核实和调查。

7.辐射事故应急:核技术利用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健

全安全保卫制度和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是否发生过

辐射事故或事件,如有,辐射事故和事件是否按规定报告放

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8.人员管理:检查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再培训档案,

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是否按规定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考核

合格。

9.辐射安全自查:核技术利用单位是否定期开展辐射安

全自查,是否编制年度评估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

发现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整改。

10.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核技术利用场所入口处是否有设

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入口处是否有机器工

作状态显示,并能与机器联锁。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

位素和射线装置、是否按照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

显的放射性标志。

11.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是否开展入炉熔炼前和最终

产品放射性监测,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是否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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