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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年8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
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公司及
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
与关联人的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有关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
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予以披露;
(二)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垄断公司的采购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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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业务渠道、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三)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条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
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
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关联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
益的情形。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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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
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公司与前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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