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博高新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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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

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

比例,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

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即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

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

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子公司同时应当依法、合规地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

项制度规定。

第四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

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

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

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规范运作

第六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

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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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除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公司上市规

则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

第八条子公司发生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收

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需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报告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公司与各子公司或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经济业务,应按市

场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及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涉及关联

交易的内容签订经济合同。对交易中涉及的结算价格要在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

基础上合理确定,双方不能因为存在母子公司的关系而要求某一方作出减让或提

高结算价格。

第十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

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一条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每半年结束后20日内

组织编制本公司年度(半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半年度)的经营计划及盈

利预期,经其年度董事会或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子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公

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重要检查报告、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

票据等重要文本印件,必须妥善保管,涉及公司整体利益的文件应报公司相关部

门备案。

第三章股权、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在决策权限内代表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

会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力。包括:(一)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董

事长候选人、监事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权;(二)股东会其他审议事项的决定权。

第十四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

《章程》规定的方式产生,上述人员的提名应经子公司执行董事批准或董事会审

议并报备公司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五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法》及子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提出调整并经子公司内部程序审议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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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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