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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做好全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构建病
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促动县域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
的意见》、《关于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
的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即时处理、清
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管理责任
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
相结合原则。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力争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收集
体系全覆盖和大型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实行病死畜禽养殖、
处理、监管三者分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目标任务
2022年,建成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并投入使用。
采取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力争实现病死畜禽无
害化处理全覆盖。确保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动养
殖业健康发展。
三、落实责任
(一)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
经营、运输以及展开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
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上报和处理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抛弃、收购、贩卖、屠宰、
加工病死畜禽。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要做好登记造
册、即时收运,严格按照规范处理,接受相关监管检查,确
保处理中心的正常生产运行。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
理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在河流等水域、城镇公共场所以
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
理并追踪溯源。各乡镇增强辖区内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和贮
存场所的管理,对乡镇无害化处理监管员(官方兽医或动物
协检员)实行管理。增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养殖业保
险宣传,发动养殖户积极参加畜禽保险。
(三)严格部门工作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
屠宰、诊疗等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数据汇
总、审核上报,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做好病死
畜禽收集、收运、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流通、餐饮
环节病死畜禽及产品,对查处的病死畜禽及产品实行统一收
集;公安负责涉嫌生产、经营、屠宰、加工、收购、储存病
死畜禽及产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增强
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监督检查,确保废气、废水处
理设备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落实环保项目和优惠政策;税
务、供电部门负责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给予
国家相关税收、用电优惠政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把
无害化处理相关设施用地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供给计划,
优先保障供给;金融部门负责增强对无害化处理的信贷支持
力度,促动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将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落实;保险机
构负责完善畜禽养殖保险制度和流程设计,提升保险服务能
力,协调做好保险联动工作,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四、补助政策
将补助范围由规模化养殖场扩大到畜禽散养户,由病死
猪扩大到其他病死畜禽(包括家禽、牛、羊、兔等)和屠宰
下脚料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执行国务院及省政府
相关规定。
(一)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按照《关于切实做好病死
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无害化处理1头病死猪给
予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头,省、县财政
各补助15元/头。
在国家没有出台其他病死畜禽(包括家禽、牛、羊、兔
等)无害化处理补贴办法之前,其他病死畜禽折合成猪单位
(50只蛋鸡、60只鸭、40只鹅、60只肉鸡、40只兔、4只
羊分别折算成1头猪,500kg以上的牛折算成5头猪,500kg
以下的牛以每90kg折算成1头猪)享受财政80元/头的病
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二)分段分类实施补贴。按照“谁上交,谁处理,谁
受益”的原则,对上交病死畜禽的养殖场(户)及散养户财
政给予20元/头(猪单位)补贴;给予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
处理中心60元/头(猪单位)无害化处理补贴(包括收运、
存储、处理等费用)。
养殖场(户)在享受保险理赔后,不再享受补贴,财政
支持的80元/头(猪单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部给
予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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