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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2024年第3期行政与法
长江流域环境案件跨区域
集中管辖问题研究
秘明杰,戴文
摘要:以行政区划为标准的传统环境司法管辖模式与长江流域环境保护的生态性、整
体性、系统性相矛盾,而流域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可作为破解环境治理难题的关键路径。通过
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目前长江流域所涉各省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具体实践存在行政区划分
离程度不高、法律规范依据不足、环境司法专门机构设置衔接不畅等制约因素。因此,要明
确以流域治理所遵循的整体和系统理论为基础,确立长江流域地理单元为基础的整体环境治
理理念,确保集中管辖实质效用得到发挥;确立与完善流域跨行政区划环境案件管辖法律规
范供给,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标准遵循;坚持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以长江生态环境法院为
基础框架发展完善专门管辖,以便破除行政区划对流域环境司法的阻碍,增强流域集中管辖
的规范性、有效性。
关键词:长江流域;环境司法;跨区域集中管辖
中图分类号:D91文献标识码:A
长江流域作为世界第三大流域,流经我国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区,横跨19个省级行政区,流
域内具有极其丰富的自然资源。2021年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实施,为长江流域环境司法提供了更加系统、整体的法律依据。流域立
法与流域司法之间相得益彰,一方面流域司法以流域立法为依据,另一方面流域立法通过流域
司法得以保障。目前,长江流域环境司法实践丰富,但理论支撑不足,与之相关的司法理念、体制
收稿日期:2023-09-04
作者简介:秘明杰,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诉讼、环境法
律与环境政策;戴文,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基金项目:山东省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项目“环境资源法学”,项目编号:SDYKC2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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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2024年第3期
行政法学2
机制等仍存在诸多问题,案件集中管辖是破解长江流域环境保护系统性、整体性不足的关键司
法路径,应当对之进行健全完善
一、长江流域环境司法跨区域集中管辖必要性分析
(一)流域环境司法保护的整体性要求
环境司法是环境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支撑,是保护环境公益和私益、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
生目标实现的关键。自然保护区、流域等生态功能区的环境司法保护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的重要方面。流域环境的时空整体性非常强,上下游之间、左右岸之间、各个生态要素之间相互
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上游的环境污染行为可能会因为下游的环境损害后果出现才被发
现,上、中游的环境污染共同造成或者加剧了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破坏。
一方面,流域环境司法保护的整体性要求源于流域生态系统管理的整体性要求。生态系统
管理是以生态系统整体性维持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为目标所实施的一种适应性管理。长江流域是
一个巨型生态系统,具有系统性、整体性等特征,生态系统管理在流域适用时便成为流域生态系
统管理。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的基本界定,流域生态系统管理中,流域环境司法是以流域生态系统
整体性维持与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所实施的适应性措施。首先,流域本身具有系统
性、整体性,流域内构成了以河流为核心的自然资源综合体,各种自然要素之间相互影响共同构
成流域生态系统,流域生态系统管理强调整体性,流域环境司法作为生态系统管理的方法之一
自然也强调整体性。其次,河流始终处于流动状态,这种流动性决定了单一的环境要素的变化就
有可能引发全流域的环境风险,这对流域环境司法保护的整体性和预防性提出要求。另一方面,
环境司法是利益的“调整器”。流域环境司法虽然以解决流域生态环境纠纷,保护流域生态环境
系统为目标,但是不能仅谈生态环境内部的整体性,不能因为偏好流域自然资源的经济功能就
忽视甚至有损生态、社会功能,反之亦然。[2]
(二)以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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