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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关于房地产行业偷税手段多样性的分析与对策
2008年7月9日至1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南京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
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工作会议,提出了新时期加强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24字方针,即“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
化评估,防范避税”,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明确了思路,指
明了方向。房地产行业作为企业所得税的重要税源行业,如何提高房
地产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防止重点税源流失,防范税收执法
风险,成为当前基层国税机关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
一、宿迁市房地产行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居民生活水平需
求提升,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带来了城市面貌的日新月异,房地产行
业已成为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和促进税收增长的重要力量。2005年
-2007年,宿迁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房屋施工面积、房
屋竣工面积、房屋销售面积呈逐年递增态势。
房地产行业销售收入快速增长,已经成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重要来源。
2005年宿迁市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9.5亿元,入库企业所得税2010
万元;2006年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32.1亿元,入库企业所得税5443
万元;2007年全市累计开业房地产开发企业348户,其中内资332
户、外资16户,共缴纳企业所得税14050万元。2008年上半年宿迁
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入库所得税13598万元,占全市所得税收入比重达
41%.可见,管好房地产就管住了所得税的大头,就控制住了所得税税
收流失的风险。基层国税机关只有加强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律
的研究探索,才能提高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进而推动企业所
得税整体征管工作上台阶。
二、目前房地产行业偷税手段的多样性
受利益驱使,房地产行业的涉税违法行为越来越普遍,一些开发商的
偷税手法呈多样化、专业化、普遍化、隐蔽化的发展趋势。在宿迁房
地产行业尽管已连续5年被国税机关列为税收专项检查的内容之一,
但行业偷税形势依然严峻。2006年全市房地产企业因专项检查而被补
税罚款139万元,2007年补税罚款803万元,2008年上半年已经上升
至3672万元。房地产行业的偷税问题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房地产企业的偷税手段及其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隐匿应税收入,其主要方法是:(1)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少列收
入坐支现金现象严重,有的直接进入企业小金库不入账。对银行按揭
款项不及时入账,或者把收到的按揭款项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
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售房款的形式,不开具正式发票,预收
款项长期挂账,不作收入。(2)以工程尚未决算,收入、成本、费用
无法确定为由,将已实现的商品房销售款长期挂在“应付账款”、“其
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不结转或延期结转应税销售
额;(3)隐匿销售车库、储藏室等附属配套设施的收入和面积,由于
这两项收入不好办房产证,开发商往往不记收入。(4)将自建房转作
经营性资产或用于捐赠、奖励、抵偿债务,以开发产品(完工可售的
房地产)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将完工可售的房地产
用作对外投资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等视同销售行为不按规定确
认收入等。
2、挤占、多提、虚列成本,其主要方法有:(1)不遵循配比原则在完
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正确归集与分配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设
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以及开发的间接费用、
借款费用等,将前述费用全部挤占完工产品成本;(2)以工程完工未
结算为由,高估建筑安装工程费和配套设施费,将其长期挂在“其他
应付款”和“应付账款”科目,虚增成本;(3)开发商和建筑商互相
勾结,有预谋、有目的、有步骤地通过先与承建方编造虚假合同,再
让承建方多开建安发票的手段,人为地提高造价,增大建安成本,少
缴所得税。(4)多结转已售产品的销售成本及税金,甚至将预收房款
应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已完工销售产品的应纳税费一并扣除,减少已售
产品销售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等等。(5)利用“零星工程”或部分“配
套工程”不需要招投标的空子,认为无据可查,虚列或扩大项目成本,
达到增大税前扣除的目的。配套设施建设费采取“先估后算”往往高
估成本不按期结算,在通水、通电、通气、绿化、道路等项目建设上
高估成本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利润的真实性。
3、超标准列支或扣除相关费用和支出,主要项目内容包括:(1)注册
资本金不到位,将应缴资本的支出和利息作为经营性费用扣除;(2)
超标准列支或扣除人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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