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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状况、问题及政策建议
保理是基于企业交易过程中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
的应收账款,由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的贸易融资、销售分户
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功能的综合
性信用服务,它可以广泛渗透到企业业务运作、财务运作等各方面。
只要有贸易和赊销,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保
理业务因其适应了提升国内、国际贸易竞争力的需要,已成为新兴的
贸易融资工具,近年来取得了迅速发展,与信用证业务、信用保险一
并成为贸易债权保障的三驾马车。
现代保理行业由19世纪美国近代商务代理活动发展演变形成。
我国最早的国际保理业务产生于1987年。在华语地区国际保理曾有
多个译名。直到1991年,我国原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商务部)组织
外贸部门和银行部门的专业人士赴欧洲考察国际保理业务,最后确定
中国内地使用“保理”这一名称,并一直沿用至今。
目前我国保理市场的主力依然是商业银行。2012年,中国商业保
理市场开始发力,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为中国保理行业的发
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随着发展环境的逐步改善和商业保理企业的日益
壮大,以及电子商务保理和供应链融资等新型保理业态的发展,预计
商业保理业务规模将呈现出持续高速增长态势,商业保理行业将迎来
全新的发展阶段。
(一)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环境
1.监管部门及政策初步明确
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
关问题的意见》,鼓励天津滨海新区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
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据此,天津市将保理列入《天津滨海
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的内容当中。2009年10
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做出批复,原则同意方案内容。商业
保理企业在天津可以注册。
随着商业保理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商业保理
市场的呼声日益强烈。2012年6月27日,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商业
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同年10月,又
下发了《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2012]919
号),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设立
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
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2012年11月,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
业试行办法》(浦府综改[2012]2号),12月,天津市发布了《天津
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143号),两地政策的
出台,对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金、从业人员及风险资本等各个方面
做了相关要求。这标志着商务部门开始正式监管商业保理行业,监管
政策初步明朗。商业保理行业经过长时间的摸索,终于得到政府部门
正式认可。
此外,重庆、浙江、河南、广东深圳、辽宁大连等地工商、金融
管理、商务等部门也批准设立了多家商业保理企业或同意现有企业增
加商业保理的经营范围。
2.首个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建立
在商务部正式成为商业保理行业监管部门的同时,2012年7月,
经商务部批准,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向国家民政部正式提出了成立“中
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申
请,该申请于2012年11月26日得到民政部的批准。专委会以商业
保理公司为主,其会员还包括与商业保理相关的银行、保险、租赁、
供应链物流、系统建设、法律、研究咨询机构、个人等,是我国首个
全国性商业保理行业自律组织。专委会将从促进和规范行业持续健康
发展出发,一方面积极搭建平台,组织行业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沟通
和交流,推动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紧迫和共性问题,改善行业发展环
境,促进行业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和执行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
监督会员企业规范经营、建立良好市场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良
好形象。
为了更好地指导专委会的工作,在商务部的大力支持下,专委会
成立了“指导委员会”,邀请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外国投资管理司领
导和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
员,这在全国性行业组织中是极为少见的,体现出商务部和地方商务
主管部门对于商业保理行业的高度重视,以及对首个全国性商业保理
自律组织的大力支持。根据专委会规章制度,专委会成员构成包括主
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和普通会员。商务部国际贸易经
济合作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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