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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
法学,从世界范围而论,是一门相当古老的学科,但就我
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情况而论,却还是一门比较新的,且迄今为止基
础相当薄弱的学科。就像任何一门新建学科一样,我国法学面前存在
着一个尽可能科学地确定这一学科的范围和分科问题。当然,任何科
学学科的范围和分科从来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客观需要和学科本身
的发展以及本门科学工作者认识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改变的,同时在这
一过程中,总会引起本门以至其他学科工作者之间的争论,这种争论
反过来又推动了学科本身的发展。
以下本文先论述法学的对内范围,次及法学的对外范围,然后是
分科,最后是关于分科问题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即我国部门法的划分
问题。如果用一个形象化的说法,科学体系就如由许许多多座大楼组
成的一个蔚为壮观的建筑群;这许许多多座大楼就是各门学科。法学
即其中一座大楼。这座大楼与其他大楼,特别是最近邻的一些大楼的
比较关系,就是法学的对外范围问题;这座大楼内部的结构和它的许
多房间,则分别表明了法学的对内范围和分科问题。
一、;法学的对内范围
社会科学研究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法学是社会科学之一,
它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但具体地说,法学研究的
范围又是什么呢?在法律思想史中,不同阶级和不同派别的思想家、
法学家,由于对法律本身的不同解释,作出了不同的回答。马克思主
义认为,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
分,从本质上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形式上看,法律是
以国家意志出现的、普遍性的、强制性的规范。我们在确定法学的范
围时就是从对法律的这种科学
解释出发的。
我们试图从三个不同但又相互交错的角度来分析法学的对内范
围。首先是从横的方面对法律进行解剖,即区分各种类别的法律,来
考察法学的对内范围。
从这一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说法学的对内范围首先是各种各样的
部门法学,如宪法学、选举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等等。这些部门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内法,但法
学的对内范围还包括与国内法学相对称的国际法学,这里讲的国际法
学是从广义上讲的,包括通常所讲的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
经济法学、国际民商法学、国际刑法学等等。
以上这些部门法不仅现在有,历史上也有;不仅一个国家有,其
他国家一般也有,尽管名称可以有所不同。再有,对各国的法律也可
以作比较研究,因而法学的对内范围就又包括了法律史学以及外国法
和比较法学。比较法学包括了比较法学家通常所讲的“宏观比较”,即
对不同社会制度(如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或不同法系(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律的比较研究;以及“微观比较”,即对同
一社会制度和同一法系的法律进行比较;还包括了对不同社会制度、
法系或国家的法律进行总的比较(即比较法总论),以及就某一部门
法或某—特定法律制度进行特殊比较,如比较宪法、比较民法或陪审
制、国籍法的比较研究等等。有的比较法学家还将联邦制国家中联邦
法与邦法或各邦法之间的比较也列为比较法学。事实上,我国《唐明
律合编》、《九朝律考》等书也可列入广义的比较法学。其次,我们可
以从纵的方面对法律进行解剖,即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
的实现这一角度来看法学的对内范围。
中外历史上都有过所谓注释法学,或可称为法律解释学,其特征
是主要从文字逻辑上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对传播或实施法律来说,
这种法学是不可少的。欧洲中世纪以波伦亚学派闻名的注释法学家对
传播罗马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历史上马融、郑玄、杜预、张
斐以及长孙无忌等人的律学,事实上都可称为注释法学或法律解释学。
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当然要求从文字和逻辑上,对法律条文作
出正确的解释,但法学的对内范围不限于也不应归结为这一要求。法
学还应研究为什么要制定这种法律,应否制定这种法律,怎样制定法
律等问题,也即研究立法的原则、对立法的评价,立法的技术和立法
的程序等问题,在法学上称为文法学。这里讲的法律和立法二词,都
是就广义使用的。即除了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宪法以
及次于法律的法令、决议、命令等所有法规。
进一步讲,法学还应着重研究法律制定后在社会中的实施,即如
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这种法律在社会上的作用和
效果如何,等等。在法学中,一般称为法律社会学。
以上分别从纵横两个角度来看法学的对内范围。此外,我们也可
以从认识论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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