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区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进宁记录备案治理工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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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区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

进宁记录备案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计划建设土地局

为成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增进我区建设工程施工和

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进展,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

承揽业务监督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21]38号),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的有关要求,我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

治理方法》(宁建(建)发[2021]5号)部份内容进行调整,并就进一步做好

区外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进宁承揽业务监督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区外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进宁备案方式调整为告知性备案,即时办

理手续,不收取费用。

(一)区外建筑施工企业进宁申请备案,提供的材料简化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3、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企业驻宁夏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及房租缴费发票;

5、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授权

委托书;

6、《区外建筑施工企业进宁记录备案申请表》(附件1);

7、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平安负责人及

项目领导、有关技术、质量、平安等关键职位治理人员职位证书原件及

企业注册地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材料。

(二)区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宁申请备案,提供的材料简化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3、企业驻宁夏办公场地租赁(或产权)证明及房租缴费发票;

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本地的业务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授权

委托书;

5、《区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宁记录备案申请表》(附件2);

六、区外进宁工程监理企业的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平安负责人

及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关键职位治理人员职位证书

原件及企业注册地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材料。

《区外建筑施工企业进宁记录备案申请表》、《区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宁记

录备案申请表》中报备的驻宁各专业技术治理人员人数及专业应知足工程建设

或监理工作的需要。记录备案有效期三年,备案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备案

变更手续。

二、区外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办理进宁记录备案手续完成后方可参与我

区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

三、记录备案的外省(区、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要遵守国家和我区

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行业的各项治理规定,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标准,确

保工程质量。要踊跃参与我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自觉同意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外地进宁企业与本地企业

一样待遇。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要求

已在自治区办理过记录备案手续的企业在本地重复备案。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域建筑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形,

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机制,加大对备案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力度。对

区外建筑施工及工程监理企业未进行记录备案参与建筑市场活动、许诺其他单

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同不具有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

务、围标串标、歹意压价竞争、超越资质品级承揽业务、备案专业人员与实际

项目施工及监理人员不符、质量平安治理体系失控、建设工程质量低劣、工程

存在严峻质量平安隐患、中标许诺的项目部关键职位治理人员上岗证书不符合

规定和不到岗履职尽责、施工和监理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执业签章、企业不履行质量平安主体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

以严肃查处,依照《宁夏建筑行业信誉体系治理方法》规定计入企业及个人信

誉档案,并及时将违法事实、处置结果或处置建议报我厅,作为不良信息向社

会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视具体情形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企业所在

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其他未尽之规定,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

监理企业治理方法》(宁建(建)发[202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

工企业项目领导及关键职位治理人员假设干规定》(宁建(建)发[2014]27

号)、《关于增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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