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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辛集市地方财政梨种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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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辛集市地方财政梨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种植或负责管理梨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梨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梨”):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地块应整地块连片种植,且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或标明具体位置;
(三)生长正常且处于盛果期;
(四)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第三条下列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承保保险标的;
(二)种植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里的梨。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梨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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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梨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及时补救、不认真管理,以致加重灾情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保险梨在生长期间内的自然损耗;
(四)保险梨因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行洪、滞洪区域内导致的损失;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梨。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梨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梨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梨始花期起,至保险梨成熟采收完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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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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