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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百年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启行版)

产品说明书

为便于您了解百年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启行版),我们就该产品作如

下说明: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年龄:首次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3周岁

保险期间:一年,保证续保至被豁免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零时或本

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以较早者为准)止。

交费频次:年交

犹豫期: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5日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保证续保条款:

本附加合同为保证续保合同,保证续保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豁免合

同约定的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零时或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被

豁免合同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以较早者为准)止。

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续保的书面申请,则

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续保费率收

取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延续有效。

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则我们不再接受续保。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减少而减少,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

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保险责任

1.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我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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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或经认可的医院确诊

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续保或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逐期豁免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后余下各

2.身故豁免

期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您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

保险费

您已支付。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

3.重大疾病

约定的重大疾病(120种),我们将逐期豁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

豁免保险

诊日后余下各期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您每期被豁免

的保险费视为您已支付。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

4.中症疾病

约定的中症疾病(25种),我们将逐期豁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确诊

豁免保险

日后余下各期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您每期被豁免的

保险费视为您已支付。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

5.轻症疾病

约定的轻症疾病(40种),我们将逐期豁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确诊

豁免保险

日后余下各期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您每期被豁免的

保险费视为您已支付。

责任免除:

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因下列(1)-(8)情形之

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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