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业性犊牛养殖保险(天莱牧业专属)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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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业性犊牛养殖保险(天莱牧业专用)条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莱牧业合作从事犊牛生产经营的农户、养殖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犊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犊

牛”):

(一)投保的犊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犊牛畜龄须为7日龄(含)以上3月龄(含)以下;

(三)保险犊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残疾,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场地及设施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免疫,且有免疫记录;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

(五)饲养的保险犊牛均须佩戴耳号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犊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直接造成保险犊牛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固定养殖场内死亡的,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县级以上防疫站认定的主要疾病及疫病,包括但不限于: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犊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部门出具扑杀文件中的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犊牛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故意行为、管理不善造成死亡的;

(二)未按县级及以上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求强制的免疫程序及时接种疫苗;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或发生疫情后不向防疫部门报告;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不采取保护与施救措施造成的损失;

(三)动物侵袭嘶咬造成死亡的;

(四)摔跌、互斗、被盗、跑失、中毒、人为或意外电击、他人投毒及正常的淘汰、屠宰造成的损失;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六)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病死亡而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犊牛的损失;

(二)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

(三)保险犊牛在本保险合同限定的场所外死亡;

(四)未佩戴能识别身份统一标识的犊牛的损失;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犊牛导致保险人无法确认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保险犊牛的每头保险金额参考养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7日内为保险犊牛的疾病观察期,疾病观察期内

保险犊牛因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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