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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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险

第1页共5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校(园)方责任类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第三者食用或饮用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存在下列情形,导致其食物中毒或罹患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及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食品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二)没有科学合理地储存食品而引发食品变质;

(三)餐饮场所的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伤亡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主险及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主险及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二)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

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但能证明其为疏忽过失的除外;

(二)专供婴幼儿的主、副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标准。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食品引起的任何慢性病、代谢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所引起的责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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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第三者本身特殊体质(如:过敏)、自身疾病或重大过失所引起的任何损失;

(三)基因或转基因食品所引起的责任;

(四)食品不具备或丧失被保险人宣传的保健功能所引起的损失及责任;

(五)食品退换、回收、召回所造成的损失;

(六)食品本身的损失;

(七)任何财产损失;

(八)保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免赔额。

第九条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纳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同样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十条主险中已获得赔付的,本附加险不重复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一条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施救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第十二条本附加险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第三者或赔偿权利人应提交以下索赔材料:

序号

案件类别

材料名称

所有案件

1、《出险索赔通知书》(被保险人签章);

2、出险事故证明(或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能够确认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照片或资料;或提供受害第三者或被保险人索赔的书面材料),或事故情况说明(仅适用于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形);

3、《事故处理和议书》或赔偿协议,若被保险人先行付款的,需提供赔付依据;

4、被保险人银行账户或第三者银行账户(如需直接赔付给第三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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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提交被保险人签章的《赔偿权益转让书》。

人身伤亡案件

第三者死亡:

死亡证明文件(公安部门、医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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