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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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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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艾琳

【摘要】国际投资争端的发展问题是当前国际发展政策制定中的热点议题,其解决机制应遵守简明、适时、有效等原则,常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有ICSID、WTO、MAI、NAFTA等机制。文章以现存各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出发点,阐述了ISDS争端解决机制,并提出建议,以期可以构建出理想的仲裁上诉机制。

【关键词】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调解;ISDS机制;ICSID上诉机制

D996.4

国际投资争议是指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所产生的与投资产生紧密联系的各种纠纷,包括三种情形,其中最为典型和广泛的是国外的投资方和投资所在地国家的政府之间,因为投资而发生的争议问题,因此情况较为普遍。中国政府被诉的第一个案件是2011年的伊佳兰案,体现了中国在全球投资争端治理体系的早期实践。

一、现有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

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面,应制定多边投资协定,并在制定时对以下内容进行强调:一是对于投资的定义问题;二是解决争端的方式通常具备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三是参与国之间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四是进行投资时多边协定和国家之间的协议关系等,如果在投资领域发生了争端,这种解决方式可以根据WTO的解决方法来参考。在政府和政府之间的投资出现纠纷时,提倡投资者和政府之间进行首次解决,如果没有达到理想效果,交给争端调解小组来进行协商,最终根据调解的结果来执行。

(一)ICSID争端解决机制

1.ICSID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

ICSID属于国际投资争端的常用机构,大多数国际投资案件都是通过该组织来进行解决的,所以该机构对于维护国际投资领域的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解决问题方面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仲裁是第三方介入来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一种方法,历史久远。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参与了该机制。但是,一直以来投资者——东道国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诸多问题——仲裁效率低下、缺乏透明度、公正性、无上诉机制等。

2.ICSID的法律适用原则

ICSID作为一种解决争端的机构,同时也具备相应的法律原则,它的原则涵盖了众多领域,如当事人方面,在进行这种规则适用时,需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必须要尊重自愿原则,东道国的法律可以和国际法进行接轨,同样的也要适用于ICSID的法律原则。在进行裁决时要坚持公平正义,这也是ICSID组织所坚持的裁判准则。对于这种仲裁机构来说,不会完全依照某国的传统公约来进行,比如《华盛顿公约》在产生争端时,需要将双方放置到同一法律规则之下才能进行裁决,也就是说必须得到世界的普遍认可,其中华盛顿公约当中也有规定,不能损害双方的公平原则,必须要征得双方的同意,才能够对争端作出判定。因此,不管是法律层面还是在解决争端的层面,都需要强有力的依据,只有符合这种原则才可以实现公平正义的裁判。不过,仲裁庭依照此原则进行裁决时,不能完全依赖于仲裁员自己的主观标准,仍有义务尊重基本的法律规则。

3.ICSID机制的缺陷

ICSID机构的存在,可以为国际投资做出有利的保障,同时也创造了一种相对中立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在进行争端的处置过程中也会产生相应的问题,涉及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争端,主要的问题有以下几种:

(1)导致了监管障碍。东道国政府常常不对外国投资者采取监管措施,因为其不愿外国投资者提起仲裁,或者请求索赔。实践中,加拿大政府就是產生如此想法,故最终也没有通过普通香烟包装的法律法规,换个说法,就是其不惜损害了东道国监管主权也要维护跨国公司的利益需求。

(2)在实际的应用当中,解决国际投资的争端并没有完全按照《华盛顿公约》的目标来进行,因此在进行争端的解决时涉及到发达国家的私人投资者和发展中国家。他们之间的利益存在较为复杂的关系,被诉讼的一方通常是发展中国家,因此会导致中心仲裁审判出现偏袒的问题,造成东道国政府无法胜诉。可以看出《华盛顿公约》具有一定的偏袒性,对于发达国家的投资者有利,这也是投资争端机构所面临的考验。发展中国家经常会将这种偏袒性当做机构的缺点,所以就会打消处理争端的积极性,发展中国家通常不愿意选取这种方式处理争端,最后就无法实现公平性。因此ICSID机构最近受到的负面评价较多,受案量也持续下降。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建立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之上,这些条款的存在价值就是为了保护成员国之间的公平贸易以及相关的权利不受侵犯,因此能够对国际争端起到有效的协调作用。

从解决争端的范围来看,ICSID机构通常处理的是投资方和投资所在国之间的争端,WTO解决争端的范围覆盖要更广,只要是和贸易相关的问题都能够得到解决,所以在进行案件的处置时WTO相较于其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有着更加明确严格的限制,各方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时期内享有权利以及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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