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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活体牲畜抵押融资的可行性及支持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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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娟
摘要:为了盘活农村资产,激活农村金融市场,解决“三农”资金瓶颈约束,文章对内蒙古推行活体牲畜抵押融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指出内蒙古推行活体牲畜抵押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农牧民融资难问题;同时在内蒙古推行活体牲畜抵押融资不仅在政策、法律及实践方面是可行的,更具有丰富的牲畜资源优势。为推动内蒙古活体牲畜抵押融资业务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提出政府应完善配套政策需要、加快发展农业保险、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支持政策。
关键词:农村金融活体牲畜抵押支持政策
蒙古拥有辽阔的天然草原,草原总面积达8800万公顷,其中可利用草场面积达6800万公顷,占全国草场总面积的1/4,总面积位居中国五大草原之首,是我国重要的畜牧业生产基地,适宜于饲养马、牛、羊等各种牲畜。伴随着内蒙古畜牧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农牧民的畜牧养殖产业融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然而截止到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全部金融机构投放于农村地区的贷款余额为4512亿元,其中投放于农林牧渔业的贷款余额为1566亿元,占整个地区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仅为8.39%,严重不能满足农牧民的畜牧养殖产业融资的需求,制约了内蒙古畜牧业的发展。因此,对于拥有丰富的牲畜资源的内蒙古,探索活体牲畜抵押融资对解决内蒙古农牧民资金供需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内蒙古推行活体牲畜抵押融资的必要性
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内蒙古农牧民对购置牲畜、饲料,建设棚圈等的资金需求不断加大,但由于农业本身的低收益和高风险性,使农村金融机构出现“惜贷”现象,而“惜贷”主要是由于农户缺乏银行现行制度下可接受的抵押品(林毅夫,2006)。而农牧民的主要财产是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和拥有的生物资产。农村人口减少和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房,使农房交易市场处于滞后状态,而且这些抵押物偿债后农户的基本生活失去依靠又使得其不能作为合适的抵押品;对于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法律层面只对“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能予以明确,而其他类型的农村土地权属未予明确确认。另外,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的不完备及流动性不强,也使之不能作为有效的抵押品。生物资产中的农作物等植物资产依附于土地,因受限于土地的权属问题及流转的困难性,也不太受金融机构的青睐。而生物资产中的活体牲畜具有完整清晰的产权权属,所有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完全归于活体牲畜所有者;其次,多数活体牲畜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具有明确的交易价格;第三,与非生物资产相比,活体牲畜具有生物转化和自然增殖功能,不仅自身具有价值,还可以带来增加的价值(牲畜的生长和繁殖)。如果能够合理控制风险,在抵押期内多数活体牲畜具有成长性和升值潜力,强化了抵押品对信贷资产的保全功能。因此,鉴于农牧民缺乏抵押品的现实,活体牲畜抵押融资以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可以有效地缓解农牧民由于不动产抵押物不符合条件、可抵押的资产缺乏而无法获得贷款的难题。
二、内蒙古开办活体牲畜抵押融资的可行性
(一)法律上的可行性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可抵押的财产包括“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活体牲畜可以作为抵押物,但是第三十七条不得抵押的财产中也没有明确列出活體牲畜,依据第三十四条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都可以抵押的规定,活体牲畜抵押融资有了法律上的依据。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农村动产在法律上被明确赋予了抵押权,这为活体牲畜抵押融资进一步提供了法律支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一规定明确了活体牲畜抵押登记的责任部门,为在活体牲畜抵押融资中防范重复抵押、抵押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二)金融政策及内蒙古政府的支持
2007年中国银监会明确了各金融机构可将生物资产用于融资抵押。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3]78号)要求大力推动符合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各类农村产权的抵押贷款创新试点,进一步为动物活体抵押融资提供了金融支持。
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两会中,民建内蒙古区委在进行大会发言中提出“扩大经营性生物资产抵押融资,提升我区畜牧业生产能力”,发言中明确指出要加大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民建委的发言对内蒙古活体牲畜抵押融资的推行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为其开辟了明确的政策空间。
(三)实践中的可行性
随着中央不断强调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鼓励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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