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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案例
案例1、某省甲酿酒厂主要酿制高粱酒。1997年2月,该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高粱烧”商标,被商标局驳回。1998年3月2日,甲厂又以“稻花香”作为其产品的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第二天,乙酿酒公司也在同一种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稻花香”商标注册申请。经查,乙酿酒公司比甲厂更早在产品上使用“稻花香”商标。商标局驳回了乙的申请,初步审定并与4月2日公告了甲厂的申请。1998年7月2日甲厂的申请被核准注册。1999年2月,甲酿酒厂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02年3月,甲厂的“稻花香”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3年5月,丁食品公司为扩大其高点产品的知名度,向商标局提出了“稻花香”商标的注册申请。2003年7月,甲厂发现戊印刷厂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并销售“稻花香”注册商标的标志,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甲厂对戊印刷厂提出了诉讼。1、商标局驳回了甲厂的“高粱烧”商标的注册申请正确与否?
2、商标局驳回乙厂的注册商标的决定正确与否?
3、乙厂如果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应当怎么办?
4、甲、丙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后,双方应分别承担哪些义务?
5、对于丁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如何处理?
6、对于戊印刷厂的行为,甲厂还可以采取哪些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如果有效期届满,甲厂要继续使用“稻花香”商标,最迟应在什么时间提出展期申请?
A、2008年7月2日B、2009年1月2日C、2008年1月2日D、2009年7月2日答1、商标局的决定正确。因为“高粱烧”这一商标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不得作为商标注册。?2、商标局的决定正确。因为甲酿酒厂申请在先。?3、乙厂可以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甲厂应在许可合同签订3个月内,报商标局备案。甲厂有义务监督丙厂使用“稻花香”商标的商品质量,丙公司则应保证使用“稻花香”商标的商品质量,并在商品上注明丙公司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5、对丁公司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应不予同意并禁止其使用“稻花香”商标。?6、戊印刷厂侵犯了甲厂的商标专用权。甲厂可先与戊印刷厂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除向人民法院起诉外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7、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甲厂最迟应于2009年1月2日提出展期申请。
案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联合经营,生产新型建筑外墙漆项目,联营协议约定二公司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二公司与2002年1月投入生产并与2005年申请注册“大力”牌商标,作为其产品的注册商标。某丙在2002年7月至11月期间擅自委托丁公司与戊公司制作了200个印有“大力”牌的油漆桶,丙将其出卖获利4000月。庚厂与辛厂联合以20元一个的价格从市场上购入印有“大力”牌注册商标的油漆桶,回厂后在桶内装入劣质油漆销售获利20万元。甲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人制作销售假冒“大力”牌注册商标的油漆后立即要求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市场上除有上述假冒油漆外还有辰厂生产的印有“大力”牌商标的油漆,但是辰厂与甲公司与2003年6与人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问:
1、“大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归谁享有和行驶?
2、某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3、丁公司、戊公司、庚厂与辛厂的行为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4、辰厂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5、如果丙、丁公司、戊公司、庚厂、辛厂的行为对甲乙二公司构成侵权,其赔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6、对于商标侵权的第一审案件哪些法院享有管辖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本案中,甲乙两公司联合经营,共同注册“大力”牌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应当由甲乙两公司享有和行使。
2.《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本案中,丙在市场上销售丁公司、戊公司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故属于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3.根据上述《商标法》规定,本案中,丁公司、戊公司的行为即属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庚厂、辛厂联合销售假冒油漆,即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4.《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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