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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XXXX—XXXX
直播电商营销与售后服务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直播电商营销与售后服务的评价内容,包括直播主体、直播、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商家、直播营销平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DB4401/T17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评价内容
4.1直播主体
直播主体总分为100分,具体评价内容及赋分见表1。
表1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评价内容
营销服务(50分)
入驻要求(10分)
2
直播主体为自然人的,是否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直播主体为法人的,是否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不提供扣2分。
3
使用虚拟主播的,有否通过合法合规途径获得虚拟主播使用权,并配置相有否的硬件设备及网络技术;使用的虚拟主播形象有否符合公序良俗。每不符合一项扣1分。
2
根据直播营销或服务的性质,是否取得相应的资格或资质,并进行亮证亮照。不提供扣1分。
1
从事特定商品或行业的,是否根据国家或平台有关规定依法取得资格和资质,并进行亮证亮照。不提供扣1分。
2
有否曾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且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入驻。有则扣X分。
责任及义务(15分)
2
直播主体为商家的,为其经营的商品开展直播营销活动并构成商业广告的,有否承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义务。不符合扣X分。
2
直播主体与商家签订相关协议,有否对直播过程的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不符合扣X分。
1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不符合一项扣1分。
2
有否对商家信息进行核验。包括:商家的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不符合一项扣1分。
4
有否对商品信息进行核验,包括:商品包装、产地、生产者、性能、用途、规格、成分、价格、有效期限、服务承诺、商品执行标准及检测报告、支持商品条码、商品二维码、GS1标准应用实施、各类标准及其他有效证明
4
T/XXXX—XXXX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评价内容
等。不符合一项扣1分。
2
有否对直播间场地、标题、封面、布景、道具、商品展示商品链接等环节的设置进行核验,确保直播内容真是准确,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不符合一项扣1分。
2
有否按规定的行为要求规范主播(包括自然人主播、虚拟主播)行为;使用虚拟主播的,有否提前对虚拟主播的脚本、动作等内容进行核验,确保直播内容不含违法和不良信息。不符合一项扣1分。
直播电商营销场地及设备(10分)
3
有否与商家、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平台等相关方相互配合,根据不同的场景搭建直播场景、配置响有否音视频设备和电源设备等。不完整的扣X分,没有则扣X分。
2
直播电商营销场地为虚拟场景的,有否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并配置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没有则扣X分。
1
直播电商营销场地为真实场景的,是否具备经营资质。不符合扣2分。
2
直播电商营销场地为真实场景的,是否具备一定的隔音效果,确保直播过程中不易受外界噪音干扰。不符合扣2分。
2
是否在以下场所进行直播电商营销活动,包括(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涉密场所;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涉及黄赌毒等影响社会治安的场所;中小学校园、幼儿园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场所)。每符合一项扣X分。
人员配备(10分)
2
直播前是否配备直播营销人员、设备管理员。符合得2分。
2
是否配备熟悉商品特性和商品使用方法的产品人员。符合得2分。
2
是否配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导向的人员,确保直播顺利进行。符合得2分。
2
配备自然人主播的,有否核实自然人主播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得
2分。
2
使用虚拟主播或使用其他人肖像、声音合成虚拟形象从事直播电商营销活动的,有否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征得虚拟形象著作权人或肖像、声音权利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得2分。
直播间管理
(5分)
2
直播间不得发布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符合得2分。
2
是否建立直播宣传风险识别和有否急处置机制,对违法违规信息、虚假宣传行为、主播不规范言论等情况,采取响相应的处置措施。具体措施包括:终止直播;下架或删除违规商品或内容;禁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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