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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业性堆垛籽棉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棉花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以四至地图表明地块位置及面积)的露天堆放,并覆盖篷布及其他覆盖物的籽棉(以下简称保险堆垛籽棉)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共同负责采收的;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堆垛籽棉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堆垛籽棉:

(一)成包皮棉;

(二)未采摘的;

(三)不符合籽棉堆垛标准的;

(四)放置在采棉机棉箱、拾花工棉包内未能堆砌成垛的;

(五)堆放场所在当地行(蓄)洪区域内的;

(六)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堆垛籽棉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

(三)雷击;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堆垛籽棉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堆垛籽棉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堆垛籽棉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九)盗窃、抢劫。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堆垛籽棉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保险堆垛籽棉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按照前三年每千克籽棉收购价均值与约定亩均产的乘积计算)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出险时市场价值的70%。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数量(亩)每亩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为准。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堆垛籽棉收获且在保单约定的固定地点堆垛时起至运出约定地点时止,最长不超过90个自然日,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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