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街道办、居委会开具产权归属证明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ocx

关于街道办、居委会开具产权归属证明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ocx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

?

关于街道办、居委会开具产权归属证明的合法性问题研究

?

?

沈晓燕

关键词:产权归属证明;合法性;个人承诺

笔者曾受聘为某区政府提供权责清单梳理政府法律服务,在梳理过程中发现其所辖片区内各社区、街道均部署有“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自有房产出具产权归属证明”此事项,且经检索查询发现,福建省大部分地区均有部署此事项。本文通过对此事项的梳理研究,提出关于街道办、居委会开具产权归属证明的合法性问题思考。

“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自有房产出具产权归属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

经检索,“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自有房产出具产权归属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政〔2014〕25号)第十条[1]、第十一条[2]。厦门市《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3]也有相似规定。即,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的,应提交相应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属于自有房产的一般提交房屋产权证作为使用证明,无法提供使用权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可向所在社区、街道申请开具产权归属证明。

街道办、居委会开具产权归属证明的合法性分析

“出具产权归属证明”是一种确权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商事登记机关要求无法提供自有房产使用权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向街道办、居委会申请出具产权归属证明,其目的在于确认申请人享有所登记的住所或经常场所的使用权,属于一种确权行为。此外,“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自有房产出具产权归属证明”事项的事项类型为“行政确认”,由此也可侧面反映出“出具产权归属证明”的确权性。

街道办、居委会并非法定确权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4]规定,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进行办理。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5]保留了《物权法》此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六条[6]规定,各地应统一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的登记工作。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一条[7]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第二十条[8]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

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121号)附件第25项可知,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指出,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9]。2019年《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权责清单的通知》附件表十第8项同样明确,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职责由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不动产登记局)承担。

由此可知,目前不动产确权登记职责,应由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即自然资源部门承担,街道办、居委会并无此法定职责,也未发现自然资源部门对其授权办理相关事项。

现有政策的规定及改革趋势。2020年2月29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该指导意见指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确保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出具证明于法有据、有章可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该指导意见同时列出了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清单第19项即为“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此证明后,申请人应当直接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作为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由街道办、居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的做法并不合法,且不符合当前政策要求。在“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改革背景下,取消由街道办、居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的做法毋庸置疑。

用承诺代替证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86****9898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