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新框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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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新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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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发展有“两个轮子”,一个轮子是承保业务,另一个轮子是资金运用业务。现代保险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要求承保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并重。由于保险业的承保业务一般是亏损的,因此,其经营状况如何,整体收入水平是否饱满,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主要依赖于资金运用业务。在中国,通过各方努力,近年来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取得了不少进展,但总体来看,其运用渠道仍严重受限,这对于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是很大的制约。

十年磨一剑。已于2009年10月1日实行的新《保险法》,为保险资金运用奠定了新的框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未来保险资金可运用的领域,由原《保险法》规定的“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买卖金融债券”,大幅拓宽至“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投资不动产”等更广泛的领域,在与国际逐渐接轨的同时,也为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保险行业发展中的偿付能力隐忧

中国保险业发展很快。自1979年恢复保险市场以来,全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0%左右,已初步形成了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股份制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并存、上百家保险公司竞争发展的新格局。

2009年9月末,保险业资产总额达到3.79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8.9%;其中,银行存款1.01万亿元,投资规模2.42万亿元。2009年1~9月,保险业保费收入8580亿元,在全部保费收入中,财产险保费收入2233.9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26.01%,支付赔款1116.8亿元,赔付率50.1%;人身险保费收入6346.4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73.99%,支付赔款和给付1225.6亿元,赔付率为19.3%。

2008年,中国保险业累计赔款、给付2971亿元,2009年前三季度为2342亿元,考虑到1988~2009年这21年间,保险公司共支付各类赔款和给付保险金为3100亿元,当前保险业对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支持力度,可谓非常之大。

保险市场虽然发展快,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始终存在隐忧。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通过改制重组并从资本市场融资,壮大了资本实力,加之保费收入较快增长,偿付能力还算充足;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问题。回顾起来,中国在1997年曾出现过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当时不足差额为74.5亿元,仅占最低偿付能力标准的32.69%,情况相当严峻。目前,中国中资保险机构赔款与给付占保费收入的比例并不是很大,2009年1~9月,总的赔付率为27.3%,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的保险业正处于扩张期,保费收入总是大于理赔支付所致,但这很难长久维系。

国外的经验表明,随着竞争的加剧和市场的成熟,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终将出现普遍亏损状态。目前中国保险业的主要经营指标尚可,但从收入方面看,保费收入远远高于投资收入,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较少的现状,从长远看,潜在的问题是存在的,参见表1。这就需要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其中,拓宽资金运用范围是首要选择。

表11975~1992年发达国家承保盈亏率和投资收益率比较

二拓宽资金运用范围

长期以来,就如何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问题,中国保险监管部门及参与各方积极探讨,不断努力,取得很大进展。截至2009年9月底,中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3.43万亿元,其中债券投资为1.74万亿元,占比为50.7%,银行存款1万亿元,占比为29%,股票投资在3700多亿元,占比为10.7%,证券、基金投资2225.7亿元,占比为6%(参见图1)。新《保险法》除赋予保险公司更为宽广的业务范围外,也从法律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扩大进行了明确界定。

图1中国保险投资结构(2009年9月)

在业务范围方面,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在监管部门批准后,经营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根据原《保险法》,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而新《保险法》则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这一表述删除。之所以修改该规定,是因为近年来保险行业发展已经突破了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比如当下正在推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际上便属于资产管理业务。另外,将来经过监督部门批准,保险公司还可从事养老院业务。

图2中国保险公司投资结构变化(2006~2009年)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原《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仅可以进行“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买卖金融债券”。新《保险法》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拓宽至“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投资不动产”。

另外,新《保险法》同时删除了原《保险法》中的禁止性条款,即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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