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几个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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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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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究竟怎样概括表述

在改革开放以前的单一公有制度下,中国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从理论上讲,就是按劳分配制度。虽然那时也存在一些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如存款利息、学生奖学金、困难户救济、遗产继承等,但那不属于分配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在私有制经济中,并不实行按劳分配。于是打破了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格局。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十四大报告中的提法与此一致,“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十五大报告中不再提“补充”,提法更具体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五”计划的建议中,在十五大关于分配制度提法的后面,加了一句“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十六大报告中的新提法是:“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于是产生了一个问题:中国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究竟该怎样概括地表述?有的学者认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要素分配,只提按生产要素分配就够了,不必再提按劳分配。有人完全否定按劳分配原则,提出“不仅在计划经济实现不了按劳分配,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更无实行的可能。这确实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可以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既是原则,又是规律。”[1]还有人认为,提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就是“肯定了‘资本’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否定了劳动价值论。而劳动价值论是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既然理论基础被否定了,按劳分配也就被否定了,代之以以生产要素价值论为理论基础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论。于是,有人表述中国现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时,只提十六大表述中的前一句话:“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从理论上否定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制度是不对的。粉碎“四人帮”后,理论界拨乱反正,召开了几次大型的全国按劳分配讨论会,统一认识: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0页),“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同上,第101页)。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经济中实行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就实行,它并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

中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的概括表述,应当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个表述最简明,也最本质,也最符合十六大精神。党的十六大经修改的党章中的表述就是“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分配制度的两句话,实际上后一句话是完整的概括表述。“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理论上既强调了社会主义性质的按劳分配制度是主体,又强调了非按劳分配制度的并存。非按劳分配制度,主要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所谓“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是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具体说明,也是对“多种分配方式”中非按劳分配方式的具体说明。其实,中国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有人说:“承认劳动也是生产要素,确实是一个理论上的突破。”评价为“理论上的突破”,是为了用“按劳动要素分配”取代“按劳分配”。然而,承认劳动是生产要素,资产阶级经济学早在二百多年前、马克思也早在一百五十多年前就肯定了。萨伊的生产三要素中就包括劳动,马克思的“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中也强调劳动。谁都不会否定劳动是生产要素。怎么十六大报告中一讲劳动生产要素,就是“理论上的突破”呢?

其实,按劳动要素分配,同按劳分配并不是一回事。没有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就不会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在改革开放以前的经济制度下,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生产资料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存在按资本和土地要素分配的问题,也不会提按劳动要素分配的问题。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是以主人的身份而不是仅仅以劳动要素的提供者参与生产和分配的。而在私营和外资企业中,雇工不是主人,他只能以劳动要素的提供者参与生产和分配。在混合经济中,私人经济提供了生产要素也要获得要素收入。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同特定的私有制经济存在相联系的。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所有制不同,分配制度也不同。因此,用按生产要素分配论取代和否定按劳分配为主体论,是难以在理论上成立的。

二中国现阶段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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