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中国信托行业法律监管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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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

中国信托行业法律监管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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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路的变化,政策面的放与收

(一)大资管行业法规变化

2015~2016年,随着前期宽松政策引致的风险开始暴露,资管政策开始全面收紧。在股票市场方面,政策经历了去杠杆、稳市场、查违规的过程;在银行理财方面,政策经历了去杠杆、严投向、禁错配的过程,甚至已经开始缩小交易对手范围。就是政策导向最宽松的互联网金融,从2015年初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到2015年第四季度十部委指导意见明确红线,再到2016年初各地禁止新注册互联网理财机构,最后到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禁止众筹、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政策也开始趋严。

(二)信托行业法规变化

2015~2016年,信托业行业的法规变化并不如之前几年那样繁多,但出台和征求意见法规的内在含义深远。法规精彩之处并不在于某个法条,而在于每个文件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

1.银监办发〔2015〕144号文

2015年9月10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铁路发展基金专项信托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44号文)。此文的主题思想有:①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以专项信托业务的形式支持铁路事业发展,向铁路发展基金投资;②专项信托投资门槛仅为人民币一万元,投资人数不受限制;③明确投资对象铁路发展基金是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铁路投融资市场主体。

这透露出了三个信息:①此项业务的发展出发点是为了配合铁道部改制,解决铁总的融资问题;②信托公司的业务可以完全是公募业务;③大力发展的出发点是投资对象“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

2.信托业协会:《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

2015年12月15日,信托业协会发布了《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CRIS,包括资本实力、风险管理、增值能力和社会责任)。这是信托行业第一次有自己的行业评级。这将有利于减少信托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但从2016年9月的初评结果来看,部分信托公司评级结果与市场感知有较大出入,如何构建自身的公信力,行业评级恐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3.银监会:《信托公司条例(代拟稿)》

《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是2015年信托制度体系建设的重头戏,一共出了两稿,即4月的《征求意见稿》和9月的《代拟稿》。后者核心要点如下:①限制适用范围,将以往学界业界翘首以盼的《信托业法》降低为《信托公司条例》,不涉及其他以信托、准信托法律关系为主营业务关系的机构;②明确允许设立子公司,为创新业务、产融结合留下空间;③触及信托登记方面的事项,包括信托产品登记及信托财产登记;④删除了之前《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分类经营的要求。

4.证监会:证监会公告〔2015〕19号

通过伞形信托参与场外配资,将资金引入证券市场是2014~2015年信托公司最为火爆的业务之一,随着相关风险开始显现,2015年9月17日证监会下发《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从事违法证券业务活动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5〕19号)。清理以下三类信托账户:①在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份额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的信托产品账户;②伞形信托不同的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信托产品证券账户的信托产品账户;③优先级委托人享受固定收益,劣后级委托人以投资顾问等形式直接执行投资指令的股票市场场外配资信托产品账户。

5.银监会:银监办发〔2016〕58号

3月18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文)发布,主要就信托行业风险的化解、风险底线及监管思路做出说明。文件秉承99号文的思路,在完善公司治理、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加强风险监测分析、提高风险识别防控能力、加强拨备及资本管理、加强监管联动等方面对银监局提出了具体要求,以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控。此文亮点如下。①固有资产接盘信托计划之事,已经搬上台面讨论——监管并没有叫停此事,只是要求“重点关注与接盘信托风险项目相关的表内各项投资、应收账款和表外担保等资产风险”。这是监管层第一次把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的关联交易、不良腾挪放上台面,提出“加大固有不良资产风险化解和核销力度”。②接盘信托项目也被搬上台面讨论——如TOT、资金池项目,要求“关注信托公司通过各类接盘方式化解信托项目兑付风险”,敦促化解风险。对资金池项目的监管较之前严厉,明确提出“严禁新设非标资金池”。③结构化的股票投资信托产品的杠杆被重申——原则上不得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其实杠杆限制在以前的监管文件中也有提及,这次明确,应该是要严格执行。

6.银监会:银监会令〔2016〕1号

早在201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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