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解读_原创文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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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

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进人全国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一、教育性质与方针

《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

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

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

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二、教育管理体制

《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体制作

了如下具体划分:一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

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三是全国教育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

部门,即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并对全国教育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三、教育基本制度

1.学校教育制度

《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

教育制度。

2.义务教育制度

《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

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应予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

和个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是给学生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我国的职业教

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级,和普通教育相互对应。

成人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形式有:扫盲识字班、职工学校、农

民学校、夜大学、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各种短期培训班、各种知识和技术讲座、自学

等等,构成从扫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体系。

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由国家授权或批准的,由实施教育考试机构承办的一种考试制度。

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6.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7.教育经费筹措体制

《教育法》第七章对筹措教育经费体制作出的法律规定,建立了我国筹措教育经费新体

制的基本框架,即要逐步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四、权利与义务

1.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

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2.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

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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