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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术界常以“信息安全”与“网络空间秩序”作为信息网络犯罪所保护
的集体法益,推动了集体法益保护范围的扩张,导致了集体法益与个人法
益之间和集体法益与构成要件之间的紧张关系。集体法益内涵的开放性催
生了其功能性障碍,其原因在于网络空间中法益侵害风险的社会化、法益
保护的主观化以及法益保护义务主体的一般化。以“保护公民个人基本权
利”为集体法益的价值基准,可以消解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之间的紧张关
系;要求集体法益具备现实性并可具体化,可以消解集体法益与构成要件
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具备确定、具体内涵的集体法益为基准,以“客观-目
的与合宪解释论”为指导,可以厘定信息网络犯罪中集体法益保护范围扩张
的规范限度。
关键词:信息网络犯罪;集体法益;功能障碍;客观-目的与合宪解释论;
保护范围
在信息通信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下,应已无人再质疑“网络空间已形成”的
论断。网络参与主体通过网络参与行为影响现实法益,应受到现实世界的市场
规则、社群规范、技术架构以及法律规范(包括刑法规范)的规制。络空间并
非自外于现实世界的平行空间,应为现实空间的一部分,者不构成所谓“双层
社会”。在政府和商业机构的共同推动下,一个能高效规制网络空间的综合架
构正在形成,刑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自《刑法修正案(九)》(以
下简称:《修(九)》)颁布并实施以来,信息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得到逐步
完善。于刑法最后手段性原则的要求,明确网络空间规制架构中刑法功能的实
质限度,也就是信息网络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实为必要。《修(九)》创设的
新型信息法益为法定主体的信息专有权,性质为集体法益。对此,笔者已在其
他论文中进行系统论证,此处不再赘述。笔者于本文中关注的,是刑法对信息
网络犯罪中集体法益的保护范围。在教义学层面,此范围是由集体法益直
接侵害结果与构成要件行为之间的规范(因果或危险)连接决定的。然而,以
所谓“信息安全”、“网络空间秩序”等作为信息网络犯罪所保护集体法益,
在行为不法评价的基础面,多有论者主张局部或全面放弃集体法益对构成要件
解释的指导功能,也就是对集体法益直接侵害结果与构成要件行为之间规范连
接的判断,通过提高对构成要件行为明确性的要求厘定此类罪名保护范围。然
而,为了追求有效的风险预防,“此类前置性构成要件无法被描述得非常精
确”,法律适用者不可避免会走上以司法解释为依托、以刑事政策导向决定集
体法益保护范围的道路。这未尝不是一种实践理性,但事实上已将“保护集体
法益”这一构成要件的法定目的置换为刑事政策(法律适用者)目的,无法为
将刑法适用于预防目的的追求提供内在规范限度,容易导致集体法益保护范围
的恣意扩张。笔者于本文中拟考察我国信息网络犯罪中集体法益保护范围扩张
的表现与成因,最终明确扩张的限度。一、信息网络犯罪中集体法益保护
范围扩张的表现关于刑事立法中集体法益保护范围的整体扩张、内涵嬗变
以及功能转化,我国学界已有一定研究,相关论述的核心逻辑均为整体扩张→
内涵嬗变→功能转化,进而产生对法益解释论功能乃至立法批判功能的体系性
质疑。支持法益论者,多认可集体法益保护范围整体扩张和内涵嬗变的“现
状”,试图通过要求集体法益应与个人法益具备实质关联,以及集体法益内涵
应具备明确性,限制集体法益内在的扩张惯性,实现维持法益功能的理论追
求。这一进路也面临“实质关联”标准空洞、法益侵害评价标准缺失等批评。
事实上,作为以上两种理论进路的逻辑前提,集体法益保护范围的扩张还未经
严格检验。以集体法益指导对行为要素目的解释的观点,是从法益出发判断待
规制行为是否为构成要件行为,没有评价构成要件行为是否具备值得刑法处罚
的法益侵害抽象危险,属于完全放弃集体法益对构成要件解释的指导功能。刑
法中前置性构成要件增加客观存在,笔者难以如既有研究一般,直接得出“集
体法益保护范围扩张”的结论。因为是否扩张与扩张的程度并非一个无法干预
的客观事实,而是刑事政策导向下教义学层面的理论选择。为此,需要明确在
传统刑法理论中信息网络犯罪集体法益保护范围扩张的规范表现。(一)
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的紧张关系信息网络犯罪集体法益保护范围扩张的第
一个表现,在于法益保护前置化所导致的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之间的紧张关
系。关于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的关系,笔者持二元论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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