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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念: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特征: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3.债是必须通过债务人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法律关系;特定行为即客体 4.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5.债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债的构成要素:
一.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1、债权人: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 2、债务人: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债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称为对待之债)。
二.债的客体: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给付”
(一)给付的概念及要件
1.给付的概念:债务人为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所为的某种行为。
2.给付的要件:
(1)合法。(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2)确定。(时间、标的)
(3)适格。(可能)
(二)给付的形态
1.转移财产权利。(买卖、租赁)
2.支付金钱。(价金、赔偿金)
3.提供劳务或服务。(雇佣、运输、委托)
4. 移转权利。(注册商标转让)
5.提交成果。(承揽)
6.不作为。(不为营业竞争、不泄露秘密)
三.债的内容: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
务。
(一)债权: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具有三项权能:(1)给付请求权。(债权的请求力,是债权的第一权能) (2)给付受领权。(债权的保持力)
(3)保护请求权。(债权的强制力)
债权的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
2.债权为相对权
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无排他性
6.债权具有相容性
(二)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作为或不作为)。债务不仅包括给付义务,还包括附随义务。(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保
护义务等)。
债务的特征:1.特定性 2.积极性
债的发生: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法律事实引起)
一、合同之债
二、侵权行为之债
三、无因管理之债
(一)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
人管理必要事务的行为。
(二)性质: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正确理解:
1.无因管理属于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
2.属于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不属于意思行为或表意行为,而属于事实行为。3.是一种合法行为。
(三)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或服务(首要条件)
2.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管理。(主观要件、目的所在)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四)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计算义务
2.管理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利息;(2)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四、不当得利之债
(一)概念: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自己获利而使他人受损失。
(二)构成要件:1.一方获利2.他方受损3.获利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
(三)基本类型
1.给付不当得利
(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
①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②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2)给付原因嗣后消灭:
①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②因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的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产生的。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
(4)基于事件而产生的。
(5)基于添附而产生的
注意: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或者期间利益所为的给付、因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
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的给付、不法给付,不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四)效力: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1.受益人为善意,以返还现存利益为限;
2.受益人为恶意,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五、缔约过失所产生的债(缔约过失之债)
六、其他原因所生之债
债的主体的变更(债的转移)包括三种:1.债权让与2.债务承担3.债权债务一并移转 (一)债权让与(债权转让)
1.概念: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给第三人享有。
2.条件:
(1)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4)通知债务人。
3.债权让与的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
(2)从权利随之移转。
(3)交付债权证明文件,告知相关情况。
(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二)债务承担(债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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