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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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

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的

相关法律知识。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

2014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张某所有的A号货车进行年检,

车检前须将车厢卸下,联系被告唐某所有的B号吊车(该车于2013年

6月被注销)来起吊车厢,张某雇请原告刘某驾驶A号货车与其一同去

开发区卸吊车厢。唐某将吊车停靠在货车的左侧,刘某上到货车车厢

上栓吊车绳,捆绑吊车还未下车,被告唐某便开始起吊,大约吊起3

米高度时尼龙绳吊带断裂,货车车厢掉落下来,车厢一角砸了刘某脚

板,致其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因协商未果,原告刘某起诉到法院,

要求被告张某和唐某共同赔偿其损失4万余元。

【分歧】

那么,该纠纷属于何案由及如何赔偿,存在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原告刘某是为被告张某提供劳务(驾驶车辆)、并

为被告唐某提供劳务(捆绑吊绳)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二被告负共同

赔偿责任,故本案的案由应是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刘某系因唐某的吊车所伤,应是物件损害责

任纠纷。故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失,不应当由二被告负共同赔偿责任,

只能由被告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详述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

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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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发生这次事故的原因系被告唐某驾

驶被注销的B号吊车,在为张某有偿起吊车厢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

使用不合格尼龙绳,在原告受害人刘某还未离开被起吊车厢下面的情

况下,而造成刘某伤残事故的发生,属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进一步细

分案由应属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其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物件脱落、坠落

致人损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对于被告的过错,采取的是

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反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至于被告证明其

没有过错的内容,法律并未进行规定,按照物件管理的一般原则,被

告应该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一般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在本案中,被告唐某作为B号吊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预见

该尼龙绳不能吊起重达6吨的货车车厢,且该尼龙绳有可能断裂造成

被吊物A号货车车厢坠落,造成原告损害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疏

忽大意,被告唐某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对于原告刘某的损

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

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

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们知道,物件损害责任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适

用于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

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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