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甘肃省商业性牦牛养殖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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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甘肃省商业性牦牛养殖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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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甘肃省商业性牦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在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牦牛一年(含)以上。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牦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牦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牦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体重50公斤(含)以上;

(二)投保时畜龄在1周岁(含)以上、7周岁(不含)以下;

(三)投保牦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四)投保牦牛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牦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雪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袭击;

(三)疾病疫病:口蹄疫、传染性胸膜肺炎、牛病毒性腹泻、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三)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牦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部门出具扑杀文件中的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明确政府扑杀补贴金额来源。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甘肃省商业性牦牛养殖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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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牦牛在疾病、疫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三)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盗窃、走失、丢失;

(五)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

(六)保险牦牛在运输途中(正常转场除外)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死亡;

(七)发生第四条保险责任事故但缺失死亡牦牛尸体;

第七条保险牦牛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牦牛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购买价格、饲养成本等因素,最高不超过市场价值的70%,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牦牛的疾病、疫病观察期。保险牦牛在疾病、疫病观察期内因疾病、疫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牦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剩余保费。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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