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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及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

一、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于2016年10月8日颁布的《售电公司准

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关规定,不同类别的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如下:

(一)新设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准入条件:

1、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

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3、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

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

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

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5、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

守信经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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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设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需具备新设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

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2、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3、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

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

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

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6、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

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7、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8、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三)由其他符合条件的的公司或企业转化为售电公司

1、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

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

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

业务。

2、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

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

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二、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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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

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

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但目前电力市场化交

易尚在试点及推广阶段,尚不具备电力自由交易的条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

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各类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进入市场,未

来售电公司大有可为。但就目前各省的现状来讲,售电公司从事市场化交易还存

在如下限制:

(一)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

电企业等市场主体必须纳入各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市场主体目录,才能获得交易

资格。具体如下:

1、售电企业纳入电力市场化交易市场主体目录的条件及资格

售电企业想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必须首先纳入各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市场主

体(售电企业)目录,才能与其他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进行交易。售电企业一般

只要符合准入条件即可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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