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粮食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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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粮食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开办粮食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存放在本单位(包括其他仓储企业)或

者仓储于我市国有粮库中的粮食作质押,按仓单货物评估价值一定比例从农村信用

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提仓单是指可交易商品粮。

第四条粮食仓单质押贷款坚持“以货定贷,货物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

收”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粮食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为现有存货的仓单质押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

具有一定发展规模,依法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经营效益好从事粮食产品生

产、加工、转化、流通的企业,因生产、经营等合理资金需要,均可申请办理粮食

仓单质押贷款。

第七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并能够

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借款企业在辖内信用社(部)设立基本账户(在发行设立账户的除外),管理

规范,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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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

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原粮收购许可证)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

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应能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

(四)信用等级为A级(不含A-企业)以上;

(五)提供合法有价值的商品粮作为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质押物;

(六)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股东、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

年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粮食仓单质押贷款额度的确定。

贷款额度最高为借款人提供粮食的市场价值的50,(在发行授信5000万元以上

的借款企业抵押率可以提高到70%)。

第九条粮食仓单质押的期限设定。

单户累计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质押期限最长为6个月(试行期间贷

款到期日不得超过2010年6月30日);单户累计贷款500万元以下的最长贷款期限

为1年。在发行授信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累计发放1500万元,其中500万元

为一年,另外1000万元为半年。

第十条粮食仓单质押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十一条粮食仓单质押贷款利率按照市区联社制定的同期个人住宅楼抵押贷

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贷款受理。

客户应向信用社提出申请,信用社应组织信贷员进行认真调查,并确定是否受

理,并按联社要求进行信用评级或统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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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企业申请贷款时,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身份证等。

第十三条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责任人对借款申请企业的资格,商品粮的真实性、价值性、有效性、

合法性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借款企业提供的国有粮库出具的保管型态卡片或者粮食收购发票是否真实

有效;

(二)借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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