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14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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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破产情形下,如果公司对外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尚未届至履行期限的出资额以下简称“加速出资”,对此问题学界主要有两种看法,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肯定说主张,当公司没有偿债的能力时,如果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出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考量,此时股东应该在认缴的资本数额范围内提前出资以偿还债务否定说认为即使公司缺乏对外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股东享受的期限利益依然应当得到尊重和一定程度的保护,债权人不能径直要求股东加速出资折衷说既不完全支持,也不否认其可能性,而是认为应允许特定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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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

摘要

2013年底公司资本制改革为完全的资本认缴制,股东享有了出资的期限自由。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公司不能清洁对外债务时,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债权人能否使其加速到期。于是一些心存侥幸的股东借此机会在出资协议中约定极长的出资期限,更极端者以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来拖延出资。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了破产情况下公司丧失偿付能力,股东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但是非此种情形下,债权人能否直接请求缴纳期限尚未届至的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的问题,目前学界较主流的态度有肯定、否定和折衷三种。学者们对这三种态度下的学说进行了批判和完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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